广东省初等数学学会
2014年创立的省一级学会
广东省初等数学学会(简称“广东初数会”)是由华南师范大学附中、韶关学院广州市中学数学教研会、广东省东莞中学岭南师范学院附中、湛江市数学会、广铁一中、广州市赤岗中学、华南师范大学吴康和郭伟松联合发起的省一级学会。本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奉行“学术交流、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宗旨,促进初等数学研究和初等数学教育研究,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基本介绍
本学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初等数学学术研究与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中、小学、高等师范院校的数学教师,数学教研员,数学爱好者组成的广东省群众性学术团体,它是广东省非盈利性的省级一级学会。。本学会接受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住所是广东省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号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办公大楼601室。
省初数会下设10个部门和14个委员会。部门包括秘书处、外联部、内联部、编辑部、事业发展部、社会服务部、网络中心、资源中心、资源库、宣传部等。委员会包括顾问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数学教育强省促进委员会、数学教育志愿者服务团委员会、初等数学和竞赛数学专家委员会、数学文化专家委员会、数学教学研究专家委员会、高校数学教育专家委员会、职校数学教育专家委员会、民校数学教育专家委员会、高中数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初中数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小学数学教育专家委员会等。
广东省初等数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是广东省初等数学学会,它的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Elementary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是:GEMS。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从事初等数学学术研究与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及中、小学、高等师范院校的数学教师,数学教研员,数学爱好者组成的,其性质是广东省学术性团体,是广东省非盈利性的省级学会。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秀风尚,推动我省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团结全国、全省中、小学以及高等师范院校和社会各界数学教师、数学教研员、数学爱好者,努力为他们提供优质有效的服务,努力促进我国、我省初等数学学术研究与初等数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我国、我省教育事业、科学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学会驻所是广东省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号 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办公大楼6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广东省初等数学学会将积极学习宣传全国教学科研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响应全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动员,广泛发动全体会员致力于提升初等数学学术研究与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创新能力和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开展省内相关学术讲座、交流、研讨活动;与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组织进行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相关论文的评选活动;评选和推广我省中青年初等数学学术研究与初等数学教育教学优秀人才和成果;向会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举荐优秀数学工作人才,建议予以奖励和表彰。
(三)撰写、出版有关教材、资料、书籍、报刊。
(四)举办讲习班、讨论班;组织开展各种数学专题研究和科普活动;举办不同类型的数学培训班(竞赛类、中高考、自主招生等)、教师培训及中小学数学竞赛、解题与命题比赛、数学兴趣活动、高校课堂教学研究。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提倡和推广应用数学研究及数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
(七)承办政府或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正式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三种。
(一)凡承认并接受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1.凡中小学数学、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科学研究机构从事初等数学学术研究与初等教育教学的人员;
2.热心初等数学学术研究与初等数学教育教学,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数学爱好者及相关人士。
(二)凡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教科研机构、学校,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三)凡对我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从事或支持初等数学学术研究与初等数学教育。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需由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理事会2名成员推荐(首届会员可由相关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为广东省初等数学学会会员。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委托学会秘书处审查,并在下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开会时予以确认。
(二)团体会员入会由申请者所在的单位向本会直接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广东省初等数学学会团体会员。
(三)荣誉会员由本届理事会会长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广东省初等数学学会荣誉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个人会员证书、团体会员证书和荣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编制、印发的有关资料;
5.在本会的学术出版物有优先发表权;
6.有入会和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1.可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
2.优先获得本会编制、印发的有关资料;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4.可以要求优先承办各种学术活动或相关活动;
5.在本会的学术出版物有优先发表权;
6.有入会和退会自由。
(三)荣誉会员的权利
1.享有特别的礼遇;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编制、印发的有关资料;
5.在本会的学术出版物有优先发表权;
6.有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利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时按要求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4.经常向本会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关心和推动本会工作;
5.按时缴纳个人会费。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利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时按要求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4.经常向本会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关心和推动本会工作;
5.按时缴纳团体会费。
(三)荣誉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利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时按要求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4.经常向本会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关心和推动本会工作;
5.参与本会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提供资深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1.会员自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秘书处备案。
2.会员若不愿缴纳会费,不愿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经本会3次提示后仍不缴纳者则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三条会员除名
会员若有明显损害本会声誉行为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常务理事会议协商推荐并经会长会议批准产生,由本届全体理事和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件;
(五)决定天津市重庆商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到会会员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结合学会召开的初等数学教育教学研究及学术交流会一并举办,一般每一至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时或提前举行。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议产生。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会长会议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要申报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负责领导及管理本学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各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一名。正副主任由秘书长提名,会长会议审批,理事会聘任,各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要定时向理事会或秘书处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工作计划,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检查和审批本学会工作和财务状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和解聘各委员会或办事机构人员;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筹备召开下一届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采用现场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议提议并经会长会议批准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也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议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四)、(九)、(十)项的职权,由秘书处行使第十八条的(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均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的重大决策,须经会长会议审批。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顾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秘书长、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议(须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到会方有效)经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经半数以上通过则当选。顾问由各届退下来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及社会知名人士中产生,并由新一届会长提名,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首届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发起单位酝酿产生。
(八)学会日常工作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在会长授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表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或个人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的有关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3月30日首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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