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训诫》是1999年1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
丹宁勋爵。本书针对
英国那些不适合二十世纪的社会需要的十九世纪的法官们确立的法律原则,提出了各种改善的建议,使之与现今的观点和需要相适应。
在《法律的训诫》中,丹宁勋爵会告诉你,根据衡平法,被遗弃的妻子是怎样获得了被保护的权利的,而上议院又是怎样粗暴地剥夺了她的这种权利!他还会告诉你,根据基本犯罪的方法,他们怎样取消了一项不公正的豁免条款,而最高法院又是怎样恢复它的!他还会告诉你,报纸是怎样能够自由地评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而这种权利又是怎样被“确实可靠的声音”所苛求!他还要告诉你,由于发现隐私特许财产和推定欺诈财产托管,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是怎样得到改革的,而这种改革又是怎样到现在才不再受到权势者的指责……
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
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界公认他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丹宁勋爵对法律改革的贡献主要在英国,但他的思想的影响却不仅仅局限于英国。这些思想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因此为不少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所重视。虽然我国的法律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家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思想。
我要把你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一个看来正在时髦起来的类似理论上,它可能被人们称作“假定的意图”理论。法院不问双方是否就一项条款达成过默契,它清楚地认识到他们根本没有同意过这项条款,因为他们从来没想到这种情况会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试图找出他们的“假定的意图”。即如果他们当初设想到了这种情况他们大概会同意的东西。然后,法院再假定双方会同意一种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于是便宣布这种解决办法是什么。据说,这个全过程仅仅是“对合同的解释”,以便使假定的意图实现。
尽管这种理论在我进入上诉法院以前一直酝酿了很长时间,但是,直到审理《不列颠影声新闻有限公司诉伦敦暨地区影院有限公司案》①时它才趋于成熟。1941年战争期间,影片发行人同意把他们的新闻
短片提供给电影院,租金每星期十个尼。这些新闻短片是为政府的战争努力做宣传的。1946年战争结束后,情况完全变了。这些新闻短片不再专用于为战争做宣传了,新的规定相应地制定出来。影院公司说,他们取得战争影片不再受每星期十个畿尼的限制。在发表上诉法院一致同意的判决(同时也涉及到早些时候的很多判决)时,我说:
“那些判决,如果我可以这样讲的话,完全值得从头到尾地看一看,我不敢只选读其中的章节段句。……这些判决表明,一份合同从字面上或独立的意义上看,是由适用于已经发生了的情况的词句构造起来的,这并没有很大妨碍。尽管如此,如果后来情况的变化双方当初完全没有考虑到,以至法院相信双方,作为通情达理的人,没有能想到合同要适用于新情况的问题,那么法院愿意在有限的意义上阅读合同的语言;法院将把合同的语言限制在双方考虑到的范围以内;它将不认为这些语言适用于没有考虑到的变化了的情况,但是法院将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去做正义的和合理的事。
“这项原则与构成同种类或同性质(eiusdemgeneris)规则基础的原则和构成受挫案件中的那些临时中止条款基础的原则是同样的原则……这项原则是对下列事实的认可,即由于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头脑中注意的是当时他们所要订定的特殊对象,而他们却容易使用,从字面上看,比他们所打算的――我可能还要加上――或者比他们所要包容的、而他们从未仔细考虑过的情况含义更广的词汇、短语或分句。由于承认这一事实,法院拒绝从字面的意义把这些词汇、短语或分句应用于没有预料到的、变化了的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