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
刑法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内容
动物与我们人类一样,有思想,有感情,也有它们自己的生活方式,更有自由权。我们在未经动物们的同意之下就随意破坏它们的栖息地;在未经它们的同意之下就随意伤害它们的躯体;在未经它们的同意之下就私自决定它们的死亡。我们是否有考虑过它们的感受,是否有想过它们的想法,是否想过他们的生命什么时候终结是有他们本身决定的呢。我们人类现在正提倡珍爱生命,爱惜生活。我们人类的生命很珍贵,难道动物的命就不值得珍惜么。或许我们人类也有不想死但是没有选择权利的时候,但是这样的事情毕竟是少数啊。我们就不能把动物当成是我们人类的一份子,当成我们的朋友,当成我们的家人一样对待么。我们现在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信息越来越发达,对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我们的物质生活中可否将“食用野生动物对身体有好处”这一条去掉呢。现在有说吃野生动物可以长命的;也有说吃野生动物有营养的;更有人说吃野生动物对大脑有好处的。我想这个可能是对的,但是人类不能盲从,有些动物体内是有致癌物质的。况且不说这个,就算野生动物吃了对我们有好处,但是人类有没有想过,当我们在尽情的虐杀它们的时候,我们人类的死期也快临近了呢?我想只要是读过书的人都对“生物链”这个词不陌生吧?一旦生物链被破坏,就意味着生物大家族会以最快的速度在地球上消失,最终人类也会落到死的下场。等到人类得到报应的时候,恐怕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了吧?谁都知道一句至理名言——世界上是没有后悔药买的。为什么知道这句话,就不能去思考一下,去想一下,去实行一下呢?只要我们时刻记着这句话,时刻想着要去把它实践下去,当我们在餐桌上看到那无辜的生物的时候,还会开开心心的想要把它们吃下去吗?还会犯这么天大的错误么?2012年的“世界末日”会不会发生还不一定,但是我们如果不保护好我们的环境,保护好我们珍贵的野生动植物,恐怕世界末日会不会发生就会由不确定变成肯定了吧。现在全球的动植物物种正在以最大的速度从地球上消失,有时候甚至每分钟都会消失一个物种。如果再以这样的趋势进行下去,人类难道不会消失么?人类难道就不能设想一下吗?难道就不能为以后做下打算么?难道就不能为后代打算一下么?难道就不能为人类的长远发展做下打算么?我们现在的生活幸福美满,不求吃穿,信息高速发达,这些都是我们的祖先留下来的,这些都是他们辛苦努力奋斗得来的。作为后代,难道我们要把他们的成果就这样毁于一旦么?我们后代就这么没有素质么?一定要把他们的成绩毁灭么?地球就这样毁灭,人类难道不会觉得可惜么?所以,为了人类的长远发展,好好珍惜保护野生动物,珍惜我们美满的生活,把祖先留下的成果进一步发展下去。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u003e的决定》修正)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基本内容
野生动物保护
法律责任
附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