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是一项针对湖南省内高校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的科研创新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运作,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充分发挥项目效益,制定了管理办法。实施该项目旨在增强研究生的
科研创新意识和能力,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各类创新活动,选择有挑战性和创新性的研究课题,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推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面向全省高校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及省属高校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硕士研究生。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研究期限通常为两年。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评审、立项审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组建专家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采用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的方式,具体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1)项目申请人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导师对其业务基础、研究能力和科研态度等进行评估并签署意见,提交学校研究生院(处)。
(2)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3)鼓励学校设立自己的研究生创新项目,以此获得省级项目的优先支持。
(4)省教育厅每年集中受理学校的项目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第九条
(1)申请人必须是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或优秀硕士研究生。
(2)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创新性。
(3)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切实指导项目研究,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
(4)每位研究生在同一层次学位期间仅能申报一项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四章 立项
第十条
创新项目立项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至十二条
省学位办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至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资金两部分构成,学校应按1:1比例提供配套资金。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制定管理细则并加强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及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
第六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五至十七条
项目研究期过半时需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指导教师指导情况、学校配套经费落实情况等。重点项目由省学位办组织检查,一般项目由学校自行安排。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特殊情况需经批准。省教育厅有权撤销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并收回经费。
第七章 结题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结题。研究成果需注明项目资助信息。重点项目由省学位办组织结题,一般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结题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可根据情况申请延期,但需经批准。未按时结题的项目,学校应采取相应措施。项目成果的
知识产权归项目所属学校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至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