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是
加拿大的法律,其中规定了许多详细的程序性权利,充分保证了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加拿大是在1917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
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各项开支剧增,从而促使联邦政府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其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就叫做《战时所得税法》(Income War Tax Act)。这个名称一直到1949年才被新的《所得税法》所取代。《所得税法》适用于该国联邦和省级各种固定福利计划。
联邦政府根据
加拿大的《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征收所得税。征收对象有个人以及其他纳税人,包括一般公司和信托公司,不管其是否加拿大居民。(根据加拿大税法,合伙经营企业带有左右相离性质,不作为纳税实体)。
税法由政府专管部门实施,即加拿大税务局(Canada Revenue Agency,简称“CRA”)。
非加拿大居民只要他有来自加拿大的收入或从加拿大获得的收益都要在加拿大纳税,其收入主要包括:在加拿大的生意收入;在加拿大任职或受雇所获得的收入;在加拿大出售“应纳税的加拿大资产”所获得的收益。
在
加拿大的非居民有可能根据本人居住国与加拿大之间所签订的有关税务条约减低或免除要缴纳的所得税。一些条约一般可以将应缴纳所得税的税率降到5%、10% 或15%,而且对在加拿大建立“永久性机构”(例如,一个分公司)的企业对其获得的营业利润所要征收的所得税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通常情况下,一个非加拿大居民实体通过其在加拿大的分公司开展商业活动和一个完全属加拿大人,并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的子公司相比,两者在加拿大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差别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