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转播权指的是在体育比赛或表演期间,允许他人进行电视转播的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通常伴随着一定的经济回报。电视转播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在
英国,电视转播首次应用于足球比赛。随着时间的推移,电视转播技术的进步以及
奥运会等大型赛事的商业开发,电视转播权的价值逐渐显现。
电视转播权在
欧盟理事会的相关指令中有明确的定义:"电视转播"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包括通过卫星首次播出电视节目,无论节目是以编码还是解码的形式,均旨在供公众接收。它涵盖了企业之间的节目信息传输,目的是向公众转播,但不包括针对个人需求提供的信息服务,如电子拷贝、电子数据银行等。
- 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不属于著作权范畴,因为它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条件。
- 同样,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也不属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因为它的主体和客体不同于
表演者权利和电视播放者权利。
界定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对于学术研究和保护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至关重要。在美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为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发布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提出了多项措施,其中包括改革足球赛事转播权收益分配机制,促进足球产业的发展。方案强调了财政投入的重要性,成立了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并计划利用彩票公益金支持足球发展。此外,方案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足球事业发展,推动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的竞争机制,以期提高赛事主办者和参赛方的主要受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