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1981年成立的人民团体
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于1981年,是北京市从事对外民间友好工作的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简介
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于2008年5月召开,任期五年。本会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由社会各界推举的130多位理事涵盖了北京市各个行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北京市对外友协或市友协。英文译名为BEIJING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 ,简称 BPAFFC。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市的人民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增进北京市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对外友好工作,为建设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努力。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同各国首都及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首都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 促进民间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推动国内外的人才交流,为首都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举办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国际民间交流活动,注重开展青少年之间的国际交往,派出和接待民间团体和各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各种形式的演出和展览,开展民间对外交流,为把首都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服务。
第七条 完成北京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开展其他有关北京市人民同各国人民及友好组织的交流工作。
第三章 理 事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由团体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
第十条 团体理事由单位推举代表担任,如代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由其继任者担任。
第十一条 特邀理事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民间对外友好工作的人士担任。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称号,授予对北京市民间对外友好交流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友好人士。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对外交流活动,并享有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本会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七条 全体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常务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全体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邀请名誉会长;
(二) 决定个别组成人员和理事的调整;
(三) 决定授予名誉理事称号;
(四)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和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五) 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 根据需要决定召集全体理事会议;
(七)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议所决定的事项,需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驻会成员和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本会支持区、县建立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与本会共同开展对外友好交流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捐助;
(二)本会举办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第六章 会 徽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徽由祈年殿和平鸽、握手的“心”形图案和“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BPAFFC”或英文译名全称组成。
第二十三条 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和纪念品上印制,也可以制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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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