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
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的范围
门诊统筹是指医疗保险制度中把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的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形式之一。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2011年5月24日,人社部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中则进一步要求“尚未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抓紧出台相关政策,尽快启动实施。2023年2月15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中明确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
门诊统筹旨在加强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保障,将费用高、治疗周期长的疾病门诊费用也逐步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对部分门特、慢病、大病的相关治疗,在门诊看,但是按住院的政策管理。
基本定义
门诊统筹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种形式,它将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在这种制度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门诊费用。居民门诊统筹是指针对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制度。
历史发展
实践探索阶段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简称为“新农合”的农村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文件提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值得注意的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提法,意味着门诊小病可纳入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从而为探索新农合的门诊统筹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中除了继续采用新农合文件中的类似提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外,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渐次开展阶段
2009年7月2日,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等5部门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中提出“开展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开展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提高家庭账户基金的使用率,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转为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从而为新农合门诊统筹指明了发展方向。
2009年7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卫生部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中明确要求“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2011年5月24日,人社部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中则进一步要求“尚未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抓紧出台相关政策,尽快启动实施;已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
至此,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渐次展开。
全面实施阶段
自2018年5月31日国家医保局挂牌成立以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工作一直是各级医保部门每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2018年7月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在《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中要求“全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增强门诊保障能力。尚未实行门诊保障的地区,要加快推进建立门诊统筹。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要逐步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2019年4月2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中强调“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2020年6月1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中重申“强化门诊共济保障。”
2021年5月27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中强调“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做好待遇衔接。”
2022年6月3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中除了重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外,进一步提出“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探索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在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大力推动下,全国各地普遍组织开展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工作,但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范围主要还是基层医疗机构,许多地方既没有将定点零售药店、也没有将非基层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范围。
021年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对“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
2023年2月15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中明确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为统一规范处方外流的实施路径,不断提高处方流转效率,文件规定“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
作用与影响 
加强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保障,将费用高、治疗周期长的疾病门诊费用也逐步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对部分门特、慢病、大病的相关治疗,在门诊看,但是按住院的政策管理。
相关条例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中明确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相关事件
2023年11月14日,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发表辟谣声明,针对收到市民反映:“最近一段时间人们说医保统筹截止到11月20日左右”的问题,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表示经核实,该内容纯属造谣。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通知》(呼政办发(2022)3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政策结算。对此,医疗保障局呼吁广大参保人员及时关注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官方网站,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2023年12月,锡林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从不同渠道收到参保职工反映:“2023年的医保门诊统筹截止到12月15日就不报销了,赶紧去买药吧!”“2024年没有门诊统筹这个政策了!”“门诊有5000元的医保统筹额度,再不花,12月底就要清零啦!”
锡林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提示:“待遇截止”“政策取消”纯属谣言,“不用白不用,年底清零”是对医保政策的误解误读。
目录
概述
基本定义
历史发展
实践探索阶段
渐次开展阶段
全面实施阶段
作用与影响 
相关条例
相关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