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是关于明确《条例》规范的对象、适用范围、制定的目的的一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共13章92条。
简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于2000年2月由江泽民签署命令并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共13章92条。明确了《条例》规范的对象、适用范围、制定的目的,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地位、方针和原则;明确了院校教育的范围,学历教育的层次,学业标准和毕业年限,各级各类院校的培训任务等;明确了四总部、各大单位管理院校的职责,院校领导和机关各部门主要机构的职责;明确提出了对教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要求,规定了资格、任命、聘任、培养和考核制度;明确了学员招收、录取、考核、毕业、分配的办法和要求;明确了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交流与合作、政治工作、行政管理、保障等项工作的基本任务、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和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事业,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院校教育的基本依据。
本条例所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以下简称院校教育),是指为培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由军队院校实施的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 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发展军事科学技术,为军队建设服务。
第四条 军队院校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
全军应当把院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五条 院校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依据,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军队建设和"打得赢"、"不变质"的需要,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 院校教育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院校各项建设的首位,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条 院校教育必须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理论与实际、教学与科学研究、院校教育与部队建设相结合,遵循院校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教,从严治校,实行开放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八条(略)
第九条 军队院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和组织编制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略)
第十四条 总部、军兵种、军区在领导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直属院校贯彻执行院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二)制定直属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直属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建议,组织落实训练任务规划;
(三)领导直属院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四)负责直属院校的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组织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
(五)领导直属院校的学位工作;
(六)领导直属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领导直属院校教学保障工作;
(八)领导直属院校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总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专业院校和其他院校相关专业的规划、建设、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院(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首长职责;
(二)领导院校落实军队院校教育方针、原则和上级指示,组织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制定院校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领导教学工作,组织拟制专业设置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审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领导开展教学改革;
(五)领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服务工作;
(六)与院(校)政治委员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工作,在院(校)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院(校)长的指定代行院(校)长职责。
第十六条 院(校)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与院(校)长共同领导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
(四)领导院校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五)与院(校)长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院(校)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院校训练(司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制学科专业建设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编审教材;
(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质量管理、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成果评审,组织开展教学改革;
(三)负责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参与组织招生工作;
(四)负责函授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五)参与教员和教学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负责优秀教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工作;
(六)负责教学保障工作、教学经费的计划与使用管理;
(七)负责外事和外军留学生培训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军务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军事行政工作、战备工作和士官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编有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研究生的教育和学位工作,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承办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编有装备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编有科学研究部门的训练(司令)部,还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编有教育技术中心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教育技术、教育训练园区网的教学、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十八 条院校政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负责生长干部学员和干部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
(三)负责教员、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优秀教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工作,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任工作;
(四)指导政治理论课教学;
(五)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
(六)参与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院校院(校)务(后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后勤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完成后勤各项保障任务;
(三)负责管理职员和职工;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军务部门的院(校)务(后勤)部,并负责军事行政工作、战备工作、士官学员的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参与士官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编有装备部门的院(校)务(后勤)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院校科研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科学技术开发和专利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推广和评奖;
(三)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指导科技情报工作;
(四)承办院(校)学术(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科研部,并负责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承办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系、基础(教研)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直属单位教学、科学研究实施情况,组织完成教学、科学研究任务;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组织实施教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
(五)参与实施教学和科学研究设施、设备的建设;
(六)领导管理直属单位的各项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学员队的系,还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员旅、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指示,负责学员队的全面建设;
(二)指导学员改进学习方法,完成学习任务,培养良好学风;
(三)组织军事基础训练;
(四)督促检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对学员的综合素质考核及毕业鉴定工作;
(五)做好学员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领导学员开展第二课堂和文化体育活动;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实验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与实施教学,完成担负的教学任务;
(二)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
(三)组织编写、制作教材、教具,管理本室的教学、实验、科学研究设备和训练场地、设施;
(四)组织教员完成科学研究任务,开展学术交流,做好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五)负责本室人员的培养、使用、管理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六)建立教学、科学研究和教员业务档案;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院校所属的学院、分院的首长及机关,参照本章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担任飞行教学任务的院校装备部门的职责,由院校上级主管部门制定。
院校内部其他机构的职责由总部规定。
第三章 院校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院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包括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和修业年限。第二十六条 院校教育以全日制教育形式为主,也可以采取函授等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 院校教育由高级指挥院校、中级指挥院校、综合院校、专业院校、士官学校实施。(略)
第二十八条 院校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统一规划。
院校依据总部制定的训练任务规划和专业目录,拟制专业设置方案,确定专业方向。院校的专业设置经院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审批。
院校依据训练任务规划和当年招生计划,招收学员和实施教学。
第二十九条 军队院校实行军队教育考试制度。
军队教育考试的种类、承办机构等事宜由总部确定。
第三十条 军队院校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军队院校实行学位制度。
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院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军队院校实行教育评估制度。
总部、军兵种、军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院校教育评估,对院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院校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内部评估。
第四章 教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军队院校的教员,是指取得规定的资格、获得相应职务、主要从事院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院校的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十四条 军队院校实行教员资格制度。
教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军队院校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军人素质,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教员资格由院校审核和批准。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但学有所长的,通过教员资格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取得教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军队院校实行教员职务任命制度。
具备教员资格和任职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命为相应职务教员。
部分教员岗位可以实行聘任制。院校按照统一规定,对考查合格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军队和地方的专家以及院校管理干部担任兼职教员。
第三十六条 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员参加培训进修,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和休学术假。
第三十七条 院校的管理干部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军事素质、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政策水平,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和为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的思想。
第三十八条 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干部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科学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九条 院校的教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作学员的表率。
第四十条 院校对教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评定,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其任职、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在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技术性管理岗位工作的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任。
第四十二条 在教学、科学研究和院校管理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教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可以评为优秀教员或者优秀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学员
第四十三条 军队院校的学员从军队干部、士兵和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毕业生中招收。
第四十四条 学员入学前,必须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接受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入学考试或者考核,符合条件的,由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
学员入学后,由院校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士兵学员还应当接受军事、文化复试。经复查、复试合格者取得学籍,不合格者淘汰。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在取得学籍的同时取得军籍。
第四十五条 学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事业献身的思想,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遵守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以及院校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尊重教员,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能力,提高全面素质。
第四十六条 学员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团体或者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经批准,可以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学员在修业期间的婚恋、生育,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学员在寒、暑假期外不得休假;需要请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员因组织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转入其他院校或者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十八条 军队院校实行学员综合素质考核和全程筛选制度。
院校应当对学员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军事专业、领导管理和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员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经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作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五十条 学员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学位,经审查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十一条 毕业学员由院校按照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依据上级的分配计划实施分配。
毕业学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
鼓励毕业学员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毕业学员,可以评为优等生。
第六章教学工作
第五十三条 教学工作是院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
院校党委和领导必须以主要精力抓教学,各部门必须围绕教学,统一安排各项工作。
第五十四条 院校教育时间按照下列规定分配:
(一)修业时间超过一年的,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假期7周,劳动1周,其余为机动时间;机动时间主要用于教学、入学入伍教育、毕业工作和法定节日;
(二)修业时间一年的,教学时间不少于37周;
(三)修业时间不足一年的,教学时间根据修业时间确定,不放寒(暑)假。
院校可以在星期六安排教学活动或者其他集体活动。
院校应当安排大学专科、本科生长干部学员的部分假期用于到部队实习或者进行军事强化训练。飞行等特殊专业学员的假期,由院校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十五条 院校应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飞行等特殊专业的教学计划(训练大纲),由院校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
院校根据教学计划及有关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计划和教学保障计划,编制课程表。
院校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调整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幅度较大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院校的教学编制应当符合教学计划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全军院校统一开设的课程的设置、调整或者取消,由总参谋部批准,属于政治理论课的,还必须经总政治部批准。
第五十七条 全军院校通用的教材,由总部组织编审或者推荐选用;部分院校、专业通用的教材,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审或者推荐选用;其他教材,由院校自行组织编审或者选用。
院校应当组织专家成立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教材的编写、评审工作。
第五十八条 教学工作应当坚持教学相长、因材施教,实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注重培养学员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有机结合。
第五十九条 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制度,对教学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十条 院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学成果评奖活动。军队级成果由总参谋部统一组织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由总参谋部统一组织申报,其他教学成果的评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院校的基本职能之一。院校的科学研究是军队科学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院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做好相关的保障工作。
第六十二条 院校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为培养人才服务、为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科技进步服务的方向,以军事应用研究为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院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工作制度,对科学研究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规范科学研究工作秩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效益。院校应当设立学术(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科学研究工作予以学术指导并提供咨询。院校应当建立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或者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第六十四条 院校应当组织教员、其他教育工作者和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其他学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开办学术刊物,鼓励教员、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员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
第六十五条 院校在完成军队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担地方的科学研究项目。
院校应当组织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并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第六十六条 院校应当贯彻国家和军队的科技奖励政策,鼓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第八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院校应当加强相互之间、与部队以及军队科学研究机构之间、与地方院校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院校可以与其他院校、科学研究机构、部队等有关单位联合或者协作培养研究生。
第六十九条 院校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直接为部队和领导机关提供知识、技术与信息服务。
第七十条 军队院校协作中心应当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加强协作区内院校、部队和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之间的教育和训练协作。
第七十一条总部、军兵种、军区应当加强对院校与部队合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合力育人机制和合作科研机制;组织、指导部队建设好教学实习基地;为学员、教员和管理干部代职、实习、当兵锻炼和参观见学等创造条件。
第七十二条 院校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可以派遣人员出国留学、进修、考察,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或者任教;邀请境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参与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七十三条 院校涉外人员与涉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外事纪律,遵守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聘请的境外专家的管理。
第九章 政治工作
第七十四条 院校政治工作是党在军队院校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军队院校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根本保证,是军队院校教育工作的生命线。
院校政治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确保办学的正确方向,确保培养的人才政治合格,确保院校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教学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十五条 院校必须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加强党委的集体领导,实施民主、科学决策。按照政治坚定、思想统一、业务精通、作风端正、结构合理的目标,建设好院校各级领导班子,使院校各级领导成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模范,政治强、懂教育、会管理的内行和专家。
第七十六条 院校政治工作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需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把提高教员和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院校思想政治建设的中心任务,教育全体人员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七十七条 院校应当根据学员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紧密联系社会和部队实际,加强和改进政治理论课教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创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和育人环境。
院校应当成为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阵地。
第七十八条 院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政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密结合院校基层工作实际,抓好院校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基层全面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支部自身的凝聚力、对广大官兵的吸引力、领导本单位全面建设的战斗力,调动干部、战士建设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院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十章 行政管理
第七十九条 院校必须严格执行共同条令和其他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保持正规的战备、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条 院校的行政管理应当遵循院校教育规律,与教学管理紧密结合,保障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
第八十一条 院校对学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适应军事人才成长的特点,教养结合,寓教于管,培养学员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优良的作风和指挥管理能力。
第八十二条 院校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作风,同时培养具有自身特色的校风。院校可以确定本院(校)的校训和校歌。
第十一章 保障
第八十三条院校教育的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为教学服务,科学管理,勤俭节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教学、科学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条件的,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保障。
第八十四条院校教育的经费保障,按照全军统一的财务标准制度,由后勤(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机关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应当保证院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供应到位,加强财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十五条 用于院校教学的武器装备体制内的装备和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由装备部门组织保障。(略)院校教学需要的武器装备体制外的大中型仪器设备,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
新型武器装备和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应当优先保障院校教学需要。
第八十六条院校应当加强教学保障单位和保障部(分)队以及教学和科学研究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等的建设与管理,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总部、军兵种、军区应当加强大型通用训练场地和设施的管理,对院校教学、部队训练实行区域性联合保障。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七条对在院校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批准,违反训练任务规划和当年招生计划招收学员和实施教学的;
(二)在招收学员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学员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明材料的;
(五)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秩序的;
(六)侵犯院校、教员、学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组织学生团体或者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
(八)毕业学员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教育不改的;
(九)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者拖欠院校教育经费的;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院校教育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军队科学研究机构和未列入军队院校序列的军官、士官培训机构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实施的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九十条 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章。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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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院校教育基本制度
第四章 教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学员
第六章教学工作
第七章 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章 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政治工作
第十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一章 保障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