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职责调整
(一)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对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监管的全覆盖;创新监管方式,对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二)强化监管企业
收入分配调控职责,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职责,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对各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业务指导职责。
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
股东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
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
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对所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按照
股东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完善规划投资监管、突出国有资本运营、强化激励约束,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健全监督长效机制、规范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整合创新发展、战略合作、资本运营、公司治理、党建工作等职能,提高监管效能,增强企业活力。
内设机构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创新工作处
规划发展处
财务监管处
运营处
企业改革处
考核分配处
公司治理处
监督处
央企工作处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党建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信访办公室)
宣传处(党委宣传部)
机关党委
人员编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6名,省国有企业
监事会行政编制28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1名兼任纪委书记),主任1名、副主任4名;监事会主席10名(副厅级),省行政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6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行政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1名、监事会专职监事18名)。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下设10个办事处,各办事处主任分别由1名正处级专职监事兼任。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