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联合国十个人权条约机构之一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英文名:The 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CEDAW)于1982年建立,是由全球23位妇女问题专家所组成的一个专家机构。也是联合国十个人权条约机构之一,主要负责监督缔约国履约情况,审议履约报告,制定一般性建议等。
20世纪60年代,世界上许多地区开始意识到对妇女的歧视模式,并出现许多消除这种歧视影响的组织。1972年,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通过后五年,妇女地位委员会考虑了是否可能制定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条约,使《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的规定具有规范性效力,并决定请秘书长呼吁联合国会员国就这一提议提出意见。次年,任命了一个工作组来考虑制定这样一项公约。1974年,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根据该工作组的报告,原则上决定制定一项单一、全面且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文书,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制定这一文书不妨碍联合国或其专门机构今后就制定消除特定领域歧视的法律文书提出任何建议。在1980年7月17日哥本哈根会议举行的特别仪式上,64个国家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个国家提交了批准书。1981年9月3日,即第二十个成员国批准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30天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正式生效——其生效速度超过了以往任何人权公约。截至2007年底,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发布25项一般性建议。2016年3月7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公布对日本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的审议结果,批评日本在日本女子挺身队问题上的立场。2020年11月12日,中国候选人夏杰成功当选为2021—2024年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2024年10月29日,联合国消除对联合国妇女歧视委员会出具报告,敦促日本为促进男女平等做出改变。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林芳正对委员会提案表示强烈抗议,还要求删除有关内容。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负责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在妇女进步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一国通过批准或加入《公约》,从而接受反对对妇女歧视的法律义务,即可成为缔约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监督各国为履行这一义务而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
历史沿革
成立背景
妇女权利平等是联合国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序言将“重申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定为联合国的核心目标之一。《宪章》第一条宣布,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根据《宪章》条款,作为首个特别提到人权和男女权利平等的国际文书,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有法律义务致力于全面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人权地位,包括男女平等的目标,因此得到提升:一个道德问题变成了所有政府和联合国的契约义务。
《国际人权法案》加强并扩展了对妇女人权的重视。《世界人权宣言》宣告人人有权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对待,并有权不受任何区别地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将性别列为不允许区别的理由之一。《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宣言》的原则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明确规定所列权利适用于所有人,无任何区别,并再次将性别列为不允许区别的理由。此外,每项《公约》都特别规定,加入或批准《公约》的国家有义务确保男女平等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国际人权法案》与相关人权条约相结合,规定了一套所有人,包括妇女,都应享有的全面权利。然而,妇女作为人的事实并不足以保证她们享有国际商定的权利。妇女地位委员会(CSW)自成立以来,一直试图从性别角度界定和阐述这些文书中的不歧视一般保障。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工作促成了一系列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的重要宣言和公约的出台。
妇女地位委员会最初于1946年作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一个小组委员会成立,但由于妇女活动家的压力,很快被授予正式委员会的地位。妇女地位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就妇女权利领域需要立即关注的紧迫问题提出建议,以落实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并制定提案以落实这些建议。1949年至1959年期间,委员会制定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12月20日大会通过)、《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年1月29日大会通过)、《关于婚姻的同意、最低结婚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1962年11月7日通过)和《关于婚姻的同意、最低结婚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建议书》(1965年11月1日通过)。这些条约各自在委员会认为妇女权利特别脆弱的领域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但当时人们认为,除这些领域外,妇女权利最好通过一般人权条约来保护和促进。
虽然这些文书反映了联合国系统在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方面的日益成熟,但它们所反映的方法却是零散的,因为它们未能全面解决对妇女的歧视问题。此外,人们还担心,一般人权制度实际上并没有像其本应发挥的那样在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方面发挥良好作用。因此,1963年12月5日,大会通过了第1921(XVIII)号决议,其中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邀请妇女地位委员会起草一份宣言草案,将阐明男女平等权利的国际标准合并成一份文书。这一进程得到了联合国系统内外妇女活动家的全程支持。1965年,妇女地位委员会内部选出的一个委员会开始起草宣言,最终于1967年11月7日由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虽然该《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宣言》仅表达了一种道德和政治意愿,不具有条约的契约效力,但其起草过程却绝非易事。其中,关于婚姻和家庭平等的第六条和关于就业的第十条尤其具有争议,同样具有争议的还有《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是应呼吁废除延续歧视的习俗和法律,还是应对其进行修改或变更。20世纪60年代,世界上许多地区开始意识到对妇女的歧视模式,并涌现出越来越多致力于消除这种歧视影响的组织。一些发展政策对妇女的不利影响也显现出来。
筹备
1972年,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通过后五年,以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引入《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实施情况自愿报告制度四年后,妇女地位委员会考虑了是否可能制定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条约,使《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的规定具有规范性效力,并决定请秘书长呼吁联合国会员国就这一提议提出意见。次年,任命了一个工作组来考虑制定这样一项公约。1974年,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根据该工作组的报告,原则上决定制定一项单一、全面且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文书,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制定这一文书不妨碍联合国或其专门机构今后就制定消除特定领域歧视的法律文书提出任何建议。
1976年,妇女地位委员会内部的工作组编写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文本,1977年至1979年期间,大会第三委员会的一个工作组进行了广泛审议。1975年在墨西哥城举行的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国际妇女年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鼓励了委员会内部的起草工作,该行动计划呼吁制定一项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公约,并制定有效的实施程序。大会也鼓励了这项工作,敦促妇女地位委员会在1976年完成其工作,以便《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能够及时完成,供1980年哥本哈根十年中期审查会议(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世界会议)审议。尽管有人建议将文本完成时间再推迟一年,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还是在1979年以130票赞成、0票反对、10票弃权的结果获得大会通过。大会在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34/180号决议中表示希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早日生效,并请秘书长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文本提交给联合国妇女十年中期世界会议。
成立
在1980年7月17日哥本哈根会议举行的特别仪式上,64个国家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个国家提交了批准书。1981年9月3日,即第二十个成员国批准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30天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正式生效——其生效速度超过了以往任何人权公约。1982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发展
1992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要求各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应包括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的统计数据、为受害者提供服务的信息以及保护妇女免受日常生活中的暴力侵害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例如职场骚扰、家庭暴力和性暴力。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1997年通过了关于拟订一般性建议的三阶段进程。第一阶段包括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方面就一般性建议的题目进行公开对话。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鼓励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参加这类讨论,并提交非正式背景文件。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还请一名成员起草一般性建议,交由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下届或以后的会议讨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有可能邀请一些专家参加讨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将在下届会议上通过订正草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正在拟订两项一般性建议,一项涉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另一项涉及移民妇女问题。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0年1月17日至2月4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二届会议。委员会在2000年2月4日第466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截至2007年底,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发布25项一般性建议。
2016年3月7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公布对日本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的审议结果,批评日本在日本女子挺身队问题上的立场,对日本拒不听从联合国多个机构的相关建议表示遗憾,敦促日本改正在“慰安妇”问题上的态度。
2020年11月12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届缔约国大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选举2021—2024年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中国候选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夏杰成功当选。
2024年5月24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今天结束了对卢旺达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审议,委员会专家祝贺该国女议员比例较高,并询问该国为支持人口贩运受害者和促进女童受教育权所做的努力。
2024年6月7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3届缔约国大会7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选举2025-2028年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中国候选人、原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络部部长牟虹成功当选。
2024年10月29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出具报告,敦促日本为促进男女平等做出改变。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林芳正对委员会提案表示强烈抗议,还要求删除有关内容。
成立宗旨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负责监管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在妇女问题上所取得的进展。一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后成为缔约国,从而接受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作为其法律义务。委员会监测国家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履行此项义务。
职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主要负责监督缔约国履约情况,审议履约报告,制定一般性建议等。每次会议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查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一年之内所提交的国家报告,此后每四年审查一次。这些报告涵盖了旨在提高妇女地位而采取的国家行动,由政府代表提交给委员会。在与各国官员的讨论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专家对报告作出评论,并获得其他信息。实践证明,这一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发展起来的实际对话程序很有价值,因为它能够让各方交换意见,并对各国反歧视政策作出更为清晰的分析。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还就其认为各缔约国应予以关注的任何会对妇女产生影响的问题提出建议。
组织机构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共有23名成员,他们被公认为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适用领域的”专家,由缔约国选举产生。这些选举必须满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成员资格进行公平地域分配的要求,并满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须代表“不同文明形式和主要法律制度”这一要求。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1979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其第19条规定,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消妇歧委)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并应选举产生任期两年的主席团成员。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团成员应包括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任期为四年。虽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了成员的任期长度,但议事规则又补充规定,在坚持轮换原则的前提下,成员可连选连任。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团一直由五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联合国的五个区域,除非某个区域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中没有代表。
议事规则明确了主席的一般职权。根据规则,主席负责控制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会议进程,包括指导讨论和决策过程。在程序上,主席与联合国秘书处密切合作,筹备会议,确保工作及时进行,包括文件准备、各缔约国出席报告审议会议,以及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供总体支持。
主席越来越多地被要求代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出席各种国际活动和会议,包括国际会议和联合国的其他政府间会议,特别是妇女地位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主席还代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参加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的年度会议,该会议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
委员会成员名单
参考资料
历届主席
参考资料
合作交流
自第二届会议以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一直请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配合其开展工作。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强调,专门机构以及联合国基金、方案和其他实体应提供捐助,这对各国全面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至关重要。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会前工作组请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提供国别资料,说明向其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情况,同时还请这些实体介绍它们为促进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开展的工作。另外,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请这些实体的代表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各届会议开始时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以及会前工作组会议上发言。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认为提供书面报告很有帮助,专门机构或联合国有关机构的代表在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或工作组举行非正式会议期间强调书面报告的内容。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发布了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提交报告的准则,以阐明书面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以及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这类报告的方法,从而加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与这些实体的合作。
自其早期会议以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一直请非政府组织关注它的工作。为尽可能充分了解情况,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请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提供国别资料,介绍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的情况,并请它们向会前工作组提供这类资料,介绍会前工作组已收到其报告的缔约国的情况。国别资料可在有关届会或工作组开会前书面提出。另外,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每届会议上都拨出时间,通常是在会议第一和第二周的开始,让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口头资料。会前工作组也提供机会,让非政府组织提供口头资料,这通常是在工作组举行会议的第一天。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鼓励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联合国各组织、基金和方案为国家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各届会议提供便利。
成果
为了协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声明,阐明并确认它对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具有影响的一些重大国际事态发展和问题所持的立场。这些声明所涉及的问题包括保留(1998年)、性别和种族歧视(2001年)、声援阿富汗妇女(2002年)、性别和可持续发展(2002年)、对老年妇女的歧视(2002年)、伊拉克妇女的处境(2004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十年审查和评价活动(2005年),以及2004年12月东南亚海啸灾难涉及的性别方面(2005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还就人权条约机构体制的改革问题提出了它的意见,这些意见反映在其题为实现人权条约机构体制协调统一的声明(2006年)中。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通过25项一般性建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头10年通过的一般性建议很简短,针对诸如报告内容、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以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资源等问题。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91年第十届会议上决定采取一种做法,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具体条款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与主题/议题之间的关系提出一般性建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按此决定,提出了更加详细而全面的一般性建议,对缔约国在特定情况下如何适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给予明确指导。已通过关于下列问题的一般性综合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第19号)、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第21号)、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第23号)、享受保健的机会(第24号)以及暂行特别措施(第25号)。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规定,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可根据对收到的缔约国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查的结果,提出意见和一般建议。一般建议通常针对缔约国提出,一般详述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内容的看法。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或主题/议题研拟一般性建议。这些建议大多概述的是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报告中论及的事项,并设法向缔约国提供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义务的详细指导以及履行义务需采取的步骤。
影响
‌促进性别平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通过其监督和报告机制,推动了全球范围内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许多国家在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后,开始修订相关法律,确保女性在就业、教育、政治参与等方面的权利得到保障‌。
‌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的工作促使各国政府认识到性别歧视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歧视。例如,一些国家通过立法禁止职场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在职场中的权益‌。
‌国际合作和经验分享‌: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还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和经验分享,各国通过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本国的性别平等政策‌。
相关事件
牟虹当选委员
2024年6月7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3届缔约国大会7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选举2025-2028年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中国候选人、原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络部部长牟虹成功当选。
日本抗议
2024年10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会议,会上审查了日本一系列妇女政策,其中只能由男性继承日本皇位成为讨论焦点之一。委员会于29日出具报告,敦促日本为促进男女平等做出改变。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林芳正对委员会提案表示强烈抗议,还要求删除有关内容。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成立背景
筹备
成立
发展
成立宗旨
职能
组织机构
委员会成员名单
历届主席
合作交流
成果
影响
相关事件
牟虹当选委员
日本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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