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英文: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CEDAW)是第一个旨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
性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具有全面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国际条约。
1967年起,《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获得通过。1972年,
联合国秘书长倡议妇女人权文书的制定,妇女地位委员会随后展开公约起草工作,历经多次国际讨论及修订。1979年12月18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于1981年生效,成为首个全球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消除妇女歧视的国际条约。截至2022年4月,已有189个国家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主要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旨在消除各领域中对妇女的歧视,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首要义务,即将男女平等的原则纳入本国宪法或相关法律,并确保其实现。第1条对妇女歧视作出定义,涵盖因性别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无论是否有意,凡妨碍妇女平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均属于歧视。
公约明确了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和社会文化方面的改革,旨在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并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偏见。此外,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教育、就业、健康、法律地位和婚姻家庭关系中确保男女平等,并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权利。为监督公约的执行,公约设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负责审议缔约国的执行报告。
产生背景
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产生之前,尽管世界上已有一些人权条约包含性别平等的规定,并且也有专门处理歧视妇女行为的条约,但歧视妇女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1967年11月,《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获得通过。1972年,
联合国秘书长请求妇女地位委员会向各会员国征求关于制定妇女人权国际文书形式和内容的意见。次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任命了一个工作组,研究和制定该公约的相关事宜。1974年,妇女地位委员会开始起草《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5年
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的成果激励了委员会的工作,该会议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呼吁制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其有效实施程序。此后数年间,委员会持续推进公约的制定工作。
签订过程
1977年,委员会向
联合国大会提交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文书草案,大会随即任命特别工作组完成最终草案。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联合国大会决议正式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成为首个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国际条约。1980年11月4日,中国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作了保留。同年12月4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具体条约
本公约缔约各国:
注意到《
联合国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人身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
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不容歧视的原则,并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男女的区别;
注意到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保证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
考虑到在
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各项国际公约;
还注意到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议、宣言和建议;
关心到尽管有这些各种文件,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考虑到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挥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
关心到在贫穷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教育、训练、就业和其他需求等方面,往往机会最少;
深信基于平等和正义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将大有助于促进男女平等;
强调彻底消除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新老
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外国占领和外国统治、对别国内政的干预,对于男女充分享受其权利是必不可少的;
确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加强,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各国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如何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管制下全面彻底裁军、特别是核裁军,国与国之间关系上正义、平等和互利原则的确认,在外国和殖民统治下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取得自决与独立权利的实现,以及对各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都将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从而有助于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
确信一国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人民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平等充分参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念及妇女对家庭的福利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至今没有充分受到公认,又念及母性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负的任务的社会意义,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育而受到歧视,因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
认识到为了实现男女充分的平等需要同时改变男子和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传统任务;
决心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内载的各项原则,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这种歧视及其现象。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二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第三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四条
第五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第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的剥削行为。
第二部分
第七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第八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且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第九条
第三部分
第十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第十一条
第四部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五部分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机构对属于其工作范围内的本公约各项规定,有权派代表出席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审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就公约执行情况在其工作领域内提交报告。
第六部分
第二十三条 如有对实现男女平等更为有利的规定,不受本公约规定影响,例如:
第二十四条 缔约各国应在国家层面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实现本公约确认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公约的
阿拉伯语、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
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并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上述资料来源:
成员
截至2022年4月,已有189个国家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它们同意受其条款的约束。下面是部分国家:
监督机构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是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设立的,负责监督各缔约国对公约条款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由23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由缔约国提名并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四年。成员选拔注重地域公平和文明及法系的代表性。尽管委员由各国提名,任职却不代表本国利益。委员会的成员主要为女性,具备广泛的专业背景,有利于在审查和评论缔约国报告时体现多样经验。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缔约国提交的执行报告,针对审查情况提出建议。委员会每年举行两周会议,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
联合国大会报告活动情况,报告还供妇女地位委员会参考。
公约意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首次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要求缔约国在宪法和其他立法中确立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中的广泛权利,从而为消除性别歧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其涵盖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广泛定义,确保了妇女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平等待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定期审查缔约国报告、提供具体的实施指导、以及调查相关的歧视指控,确保了该公约的实际执行。此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要求各国消除性别
刻板印象、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推动了社会对性别角色的再认识,促进了长期存在的社会和文化观念的变革。这些措施共同确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立法、政策和文化层面推动实现妇女权利和实质性平等。
相关文件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通过日期: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
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根据第16(1)条规定,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批准情况:请查看签署及保留声明。
原始文本:可查阅联合国大会第54/4号决议或联合国条约科的认证副本。
相关文件:参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内容简介: 联合国大会通过该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推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强调与《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保持一致。议定书推动缔约国承诺遵守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权利和程序,并合作支持委员会根据议定书进行的各项议事工作。大会还要求
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必要的人员和设施,以确保委员会有效履行议定书赋予的职能,并在其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议定书现况的资料。
相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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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2日,中国代表团在
日内瓦就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定期报告情况接受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
日本的皇室典范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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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引入选择性夫妻别姓制度。对此,《
产经新闻》称,日本皇室继承制度只允许父系血统的男性继承,日本政府代表团认为委员会不应干涉皇室典范。另一方面,《
朝日新闻》引述准教授河西秀哉的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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