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物学会是由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也是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学会简介
北京
动物界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学会历史
北京动物学会于1951年成立,文革期间中断活动,文革前档案遗失,第三届以前资料不祥,1980年恢复活动。目前学会下设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科普宣传工作委员会、青年人才工作委员会、教学培训工作委员会、科学考察与咨询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北京动物学会挂靠在北京
自然博物馆。文化大革命中学会活动中断,有些资料无法查找。1980年后北京动物学会恢复活动。1980年—2009年理事会情况简介:
第四届理事长:王平
第七、八届理事长:冯建
第九届理事长:左明雪
学会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
动物界工作者,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工作内容
(一) 积极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 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 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及科普书刊;
(四) 大力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 对国家科技(有关
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 积极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 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
动物界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 认定会员资格,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九) 举荐人才、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动物科技工作者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动物学会。
第二条 北京
动物学会是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动物学工作者,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
崇文区天桥
南大街126号。邮政编码100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及科普书刊;
(四)大力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对国家科技(有关
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 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积极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
动物界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认定会员资格,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九)举荐人才、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动物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二条 凡拥护本会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会员。
(1)个人会员
1.从事动物学科研、科普、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大、中、小学生生物、自然等学科的教师。
3.在高等院校学习的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学习成绩优异者。
(二)团体会员
与动物科学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 学会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成序是: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本会二位会员介绍或由所在单位推荐;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理事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二)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以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参加技术培训;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二年以上不缴纳会费者,即为自动退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举办各种科研、科普活动。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与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力者,其会籍自然取消。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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