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曾是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018年,根据《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等方面的政策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二)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市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区、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各类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规范。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市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登记信息的成果应用、共享和汇交管理,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负责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的保护,监督检查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负责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
(七)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加强地价监管;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规范和监管,拟订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审核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
(九)负责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
(十)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开展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规范、监督资金的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相关政策,指导帮助市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提供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分局、县(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和科技合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承担市级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征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市级国土资源项目资金和其他专项经费财政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
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部门财务、会计、经费开支等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职责;承担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调控与监管处。
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等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研究;承担国土资源重大政策课题调研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和地质环境保护等规划实施、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六)行政审批处。
组织制定并实施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则;承担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的收件、办理、转办、出件和相关业务咨询工作;承办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涉及规费的征缴等工作。
(七)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处(挂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区(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和指导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整理等相关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等业务指导工作;依法协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争议,依法协调、裁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承担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八)土地利用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出资、交易、土地节约集约等土地利用政策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监督实施供地目录;协调市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基准地价评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土地评估价格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土地市场;承担土地交易、土地资产处置、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业务指导工作。
(九)地籍管理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地籍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承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土地登记发证等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终止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解封土地使用权;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十)矿产资源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承担全市采矿权总量控制、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查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和采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采矿权年检、矿产督察、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及相关登记、统计工作;受委托办理探矿权年检工作;协助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调处采矿争议纠纷;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出让所得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
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