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男,
汉族,1964年2月出生,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
曾任
大连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党委书记、主任(局长),市振兴办副主任,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防科工办)党委书记、主任(局长),大连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
大连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1月9日选举刘岩为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6年7月,
辽宁省纪委对查处的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刘岩任
大连市经委党委书记、主任,市政府市长助理和副市长期间,违规向企业借用车辆,违规超标准使用公务用车。刘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刘岩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规矩,盲目听信“政治骗子”为其“说情抹案”;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岩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
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岩开除党籍处分;由辽宁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3年12月消息,辽宁省
大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刘岩(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
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岩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岩利用担任
中国一汽大连柴油机厂副厂长(主持工作)、厂长,大连市经委(经信委)主任,大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干部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