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Bank Card),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以及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卡为塑料材质,对其大小根据国际通用的ISO标准而定,长85.725mm,宽53.975mm,厚0.762mm。银行卡上印有发卡机构的名称、持卡人姓名、持卡人签名样式、编号、以及有效期限等信息。
银行卡的产生源于
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的生活经历。1950年,
罗伯特·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了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莱俱乐部”(Diners Club),即大莱信用卡公司前身。1952年,
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开始发行银行信用卡,至此银行卡正式诞生。
截至1997年底中国银行卡的发行量已超过7100万张,当年交易总额亦超过1.6万亿元,已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用户银行卡遭盗刷,并证明自己无责,可向银行索赔。截至2022年末,中国银行卡累计发卡量达93亿张,2022年当年新增发卡量0.5亿张。
发展历程
银行卡的起源
银行卡的出现并非是偶然的因素所造成,与当时美国货币制度的演变、消费信贷的兴起、银行业竞争,以及当时美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19世纪末,内战结束后的美国经济形势大大好转,美国国内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速度大大加快,企业规模扩展、交通运输得到极大的改善,跨地区商品交易数额和收付现金金额大幅度增加,并且出现了自发性的民间分期付款销售和消费信贷行为。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当时美国各州都订立了“小额信贷法”,并设立了专门面向消费者的金融机构——消费者金融公司,使得消费信贷大幅度增加。在此背景之下,银行卡成为能够赊购商品、享受超前服务的信用凭证。因更能够体现当事人之间的
信用关系,并且能够最终清偿债务的新型支付工具终于能够得以产生。CHASEMC壳牌石油联名信用卡,是美国发行的银行卡。
银行卡的诞生
银行卡的产生源于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的生活经历。1949年的一天,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一家饭店招待客人,忘了带钱包。饭店的老板允许他破例赊帐。这段难堪的经历使麦克纳马拉产生了创建信用卡公司的想法。1950年春天,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了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莱俱乐部”(Diners Club),即大莱信用卡公司前身。
该俱乐部为会员提供一种能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可在纽约2家饭店27家餐馆记帐消费。大莱信用卡是大菜信用卡公司现在发行的信用卡。直到1952年,
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才开始发行银行信用卡,至此银行卡正式诞生。
银行卡在中国的出现
1959年,由三位成就显著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人合作引进了美国的大莱卡,这标志着信用卡正式传入香港。1970年初,
东亚银行成为VISA国际组织会员时,发行了首张VISA 卡。台湾省也在20世纪70年代就出现了“先存款后消费”,被台湾人称为联合转帐卡(National Debit Card)的银行卡,1989年1月,VISA国际组织进入台湾并发行台湾首张符合国际标准信用卡。1979年3月,香港东亚银行通过
中银香港向内地有关方面提出在当年的
广州市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使用其东美信用卡。8月16日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与香港分行签定了代理东美信用卡的协议。同年10月1日,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银行服务组正式办理了代理银行卡业务。至此标志着信用卡在中国大陆出现。东亚银行卡、世华联合
商业银行卡,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发行的。
中国银行发行信用卡始于80年代中期。1985年3月1日,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在中国率先发行人民币“珠江卡”。1986年,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发行人民币“长城卡”。之后,中国银行总行确定“长城卡”为中国银行系统的信用卡,在全国各分行发行。1987年,中国银行加入了万事达国际组织和VISA国际组织,1988年,推出外币“长城卡”
中国工商银行1987年在
广州市发行人民币“红卡”,1989年10月15日,在北京、
天津市、
上海市、广州等地发行人民币“牡丹卡”,同年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加入万事达国际组织。1990年6月,加入VISA国际组织。1993年12月开始发行用于代收代付等专门用途的“牡丹专用卡”,1994年5月推出“牡丹取款卡”,1994年4月、7月和11月先后推出“牡丹联名卡”、“牡丹智能卡”和“牡丹彩照卡”,1996年6月推出“牡丹国际卡”,1997年2月推出“牡丹灵通卡”
中国农业银行于1990年4月加入
Master Card,1991年2月开始发行人民币“金穗”信用卡,1992年2月加入VISA国际组织,1995年12月推出“金穗认同卡”
中国建设银行于1989年11月加入万事达国际组织,1990年2月加入VISA国际组织,同年5月开始发行“万事达龙卡”,1991年3月开始发行“VISA龙卡”,1993年先后推出“龙卡彩照卡”和“龙卡储蓄卡”,1994年5月发行“龙卡转帐卡”。
交通银行分别于1989年和1992年加入VISA国际组织和
Master Card,1993年6月开始发行“太平洋卡”。
中信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平安银行、
广发银行、
华夏银行和邮政储蓄等也相继发行了各自的银行卡,从1985年中国第一张银行卡发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银行卡业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扩展、日臻成熟的发展阶段。在国家将银行卡业务作为中国“金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后,银行卡业务发展更为迅速。截至1997年底中国银行卡的发行量已超过7100万张,当年交易总额亦超过1.6万亿元,已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至2022年末,中国银行卡累计发卡量达93亿张,2022年当年新增发卡量0.5亿张。
银行卡的演变
以商业信用形式存在的阶段
这个阶段从1915年银行卡产生直到1952年金融领域开始发行银行卡大约经历了近四十年时间。起初的银行卡与现代银行卡有很大的不同,在其产生之初,银行卡只是在商业领域使用。商人们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给信誉较好的人发一些类似于优待券的信用筹码,得到信用筹码的人凭借它可以在发信用筹码的商号先行购买商品,然后约期付款。当时的银行卡,其实是一种赊购卡或赊销卡,类似于现在美国
福特汽车公司的赊销卡,其发行目的主要是增加销售量,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商业
信用关系。由于使用这种手段可以争取更多的顾客,商人们纷纷效仿。1920年,美国石油行业纷纷推出了签账卡,供各加油站使用;1924年,美孚石油公司发行了用于加油站服务的贷记卡,凭卡可以先加油后付款,其实质仍是赊销卡。此后,发行银行卡的行业不断增多。1946年,美国获纳斯俱乐部与运通公司发行了用于旅游和娱乐的专门银行卡,大莱卡也于1950年出现,并在美国的餐饮、旅游、娱乐行业普遍使用。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这种以商业信用形式存在的银行卡进入鼎盛时期。
以银行信用形式存在的普通卡阶段
1951年,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发行了金融零售业的银行卡,从此,银行卡进入银行领域。1959年,美国的
美国银行在
加利福尼亚州发行美国银行卡,此后,许多银行加入了发卡银行的行列。到1959年底,参与发卡的银行达到150多家。发卡机构的增多,带来了机构不统一的问题影响了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于是出现了银行卡联营组织。1974年,美国银行信用卡公司组织部分西方银行参加联营,成立了国际信用卡服务公司(IBANCO)。1977年该公司开始使用VISA标志,组成了VISA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
磁性卡阶段
磁性卡产生的时间,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在这个时期,电子计算机在银行的应用已经较普遍,且已在发达国家联网,这使银行业务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都大为提高。AD(自动存款机)、CD(自动取款机)和ATM(自动柜员机)先后在美国、
日本等发达国家投入使用。1972年3月,美国俄交俄州的亨奇顿国民银行总行首先实行无人服务,完全靠CD和ATM办理柜台业务:1974年,日本36家银行在
东京、大阪等六大城市成立日本现金服务有限公司(Nippon Cash Service,NCS),开始启用由200多台CD组成的CD共同利用系统,与此同时,美国
花旗集团国际信托银行开始将银行
计算机与商号POS终端联网。此后与银行计算机联网的ATM、POS授权终端迅速普及。其中起着桥梁作用的是磁性卡,其背面安装有一个带有持卡人有关信息的供ATM和POS终端识别与阅读的磁条。到目前,几乎90%以上的银行卡都为磁性卡,可以说,目前的银行
卡时代是典型的磁性卡时代。
智能卡(IC卡)阶段
智能卡是当今银行卡领域的新产品。所谓智能卡,实际上就是在银行卡上安装一个微型
电脑芯片,这个芯片包含了持卡人的各种信息。这种芯片与磁条相比,具有更高的防伪能力,一般不易伪造,因而更加安全。智能卡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
法国产生,其后各国都着力于研制。目前,法国是智能卡最为普及的国家。中国近年来开始引进这一技术,但综观全局,中国目前仍处于磁性卡的普及时期,智能卡因成本高、寿命短、配套设施投资大等诸多方面的限制,目前仍为数不多。
银行卡的种类
清偿方式分类
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能够透支使用的银行卡,即持卡人不用在发卡银行的贷记卡账户存款,就可以先使用的银行卡,贷记卡具有购物付款、消费付款、透支提现、透支转账等功能。申请贷记卡时,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以及其他情况给每个贷记卡的账户设定一个“授信限额”,允许持卡人在授信额度内使用贷记卡购物、消费或者提现。持卡人在卡里没有存钱的情况下就可以先使用贷记卡购物、消费或者提现。透支购物和透支消费可以享受免息期,透支提现没有免息期,从提现当日计息。发卡银行每月向持卡人寄送一次账单,持卡人收到账单后的一定限期内,对于透支购物、透支消费部分可选择免息期内付清账款,则不需付利息,也可以选择只付一部分账款,或只付
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按照规定加付利息进行偿还,即超期(免息期)加息还款。对于透支提现部分,持卡人的全部还款都必须加付其利息。一般情况下,贷记卡账户的存款不计付利息,不仅如此,在持卡人提取自己账户的存款时发卡银行还要加收手续费,所以,贷记卡一般不能作为储蓄账户使用。“先使用,后还款”,“透支使用”是贷记卡的最典型之处,贷记卡的核心特征就是卡里没有钱可以使用,因此,贷记卡也称为信用卡。
借记卡
借记卡是指卡里有钱才能使用的银行卡,即持卡人必须在发卡银行的借记卡账户先存款,然后才能在存款数额以下使用其购物、消费、提现、转账的银行卡。持卡人在申请借记卡时,必须在发卡机构开有账户。持卡人先在借记卡账户存款,然后再持卡进行购物、消费。持卡人用借记卡刷卡付账时,所付款项直接从他们的借记卡账户扣划到特约商户的银行账户上。借记卡也可以提现,提现款项是其自己在借记卡账户的存款。无论持卡人购物、消费还是提现,都不能超过自己借记卡账户的存款数额,一旦借记卡账户的存款用完了,借记卡就必须暂停其使用。只有等借记卡账户再存款以后,借记卡才能再使用于购物、消费或者提现。借记卡账户的存款由发卡银行计付利息,所以,借记卡可以作为储蓄账户使用。借记卡是一种“先存款,后消费”、“卡里没钱就不能用”的银行卡。“不可以透支”是借记卡的最突出特征。因此,借记卡又称付款卡、储蓄卡等。
准贷记卡
准贷记卡是介于贷记卡和借记卡之间的一种银行卡。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存款有息,透支付息是其最显著的特点。准贷记卡兼具贷记卡和借记卡的部分功能,客户申请准贷记卡时,一般需要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作为准贷记卡的持卡人,一般是先存款后使用,并且在存款数额以内使用其准贷记卡。因为,准贷记卡的透支使用,无论是透支购物、透支消费,还是透支提现,都是从透支之日起计息,到期还款日一次偿还欠款和利息。准贷记卡没有免息还款期和
最低还款额。准贷记卡账户的存款是计付利息的,因此,可以作为储蓄账户使用。准贷记卡是银行卡的一种,也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卡,是在中国信用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产生的,准贷记卡可以看做是借记卡和贷记卡之间的过渡产品,它的出现为中国贷记卡的发展和普及奠定了基础。
卡的信息载体分类
磁条卡
又称磁卡(Magnetic Card)是指磁记录介质的银行卡。银行卡的背面压贴有磁性条纹码或涂上一层磁性材料或在其卡的内部置人磁带;磁条上有三条磁道,前两条磁道为只读磁道,第三条磁道为读写磁道;磁条记录着银行卡持卡人的账户、密码、账面余额等信息。当持卡人使用磁条卡购物时,特约商户可通过仪器读出这些信息,来查证磁条卡及其用卡人的真伪并启动相应支付命令。磁条的信息读写相对简单容易,使用方便,成本低,从而广泛地应用于各种银行卡卡片。20世纪60年代开始磁条卡逐渐运用于结算支付,美国是磁条卡的发祥地,
日本首创了用磁卡取现金的自动取款机。1985年由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推出的第一张信用卡就是磁条卡,至2007年底,银行发行的14.7亿张银行卡,几乎全部是磁条卡,只有极少数银行卡是采用芯片技术同时也加贴了磁条的双介质银行卡。
芯片卡
又称IC(Integrated Circuit)卡,是指芯片记录介质的银行卡。在普通卡体嵌入微型芯片,芯片就像一台微型的个人电脑,可以同时存储和处理多种功能,并借助多重安全系统,保护交易信息。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卡片、终端的互通互用,Europay、MasterCard和Visa三大国际支付卡组织于1994年联合制定了基于芯片的金融借贷记支付国际标准,简称EMV标准。芯片卡产品虽然在中国还比较陌生,但是却代表着信用卡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从2009年1月1日起,EMV“风险责任转移”政策将正式启动,伪卡
风险损失将由收单方和发卡方中没有使用EMV标准的一方承担。
申请和挂失
信用卡申请
进入营业网点,办理信用卡申请业务。银行工作人员提醒客户阅读信用卡领用合约/协议,指导客户填写
信用卡申请表。大多数银行由大堂经理完成介绍信用卡产品、提醒客户阅读合约及指导客户填写申请表等工作。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客户要求,进行相关产品介绍,并提供领用合约协议和相应申请表。一般情况下,客户可以拿到产品快速指南、领用合约/协议、申请表、填写指南等资料。工作人员提醒客户认真阅读相应信用卡领用合约/协议,了解信用卡领用、使用、利息、收费、对账单及查款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银行与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借记卡申请
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持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龙卡借记卡。其中: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请理财卡、财富卡和私人银行卡,并可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理财卡、财富卡每张主卡可申请二张附属卡,私人银行卡每张主卡可申请一张附属卡,附属卡享有与主卡同级别服务,附属卡交易款项全部记入主卡账户。
准贷记卡申请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且符合
中国建设银行条件的自然人,均可申请贷记卡主卡。自然人包括中国居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以下合称“境内公民”),以及符合
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主卡申请人可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
信用卡挂失
临时挂失
可先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申请临时挂失,然后应在5日内到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在申请日次日算起的第六天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
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实名制有关规定执行)到原开户网点柜台申请正式挂失。申请正式挂失时,应提供姓名、开户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开户时所留住址及电话等账户信息。经银行查实确未支付方可受理。如不能亲自前往银行,可委托他人代办挂失,需要同时提供代办人和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若不在当地可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授权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或证明。密码挂失不能代办。办理挂失时,请填写挂失申请书,其中一联回单由本人留存,凭此回单及本人身份证件在7日后到开户行办理换发新折(单)手续。
借记卡挂失
口头挂失: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农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挂失后客户借记卡将无法继续使用。
书面挂失: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支付密码,到原发卡行所在地市的任意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借记卡挂失后,持卡人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证件至原挂失网点补卡或办理销户。
密码挂失:密码挂失是客户因遗忘借记卡的密码而到我行营业网点重置密码的服务。当持卡人忘记支付密码时,可凭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行所在地市的任意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不止付账户。卡被盗或遗失、支付密码同时遗忘的,必须先办理书面卡挂失。支付密码挂失后,可在原挂失网点办理密码重置。密码挂失及重置必须由持卡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挂失补卡:客户办理书面挂失后,即可办理补卡手续,补卡后原账户归属地不变。补卡时,须由持卡人亲自办理,不允许委托他人办理。金穗借记卡卡片出现损坏时,客户可到发卡行所在地市的任意网点申请换领新卡。换卡时,客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正确的借记卡密码。
准贷记卡挂失
贷记卡挂须拨打信用卡中心服务电话,临时挂失是有效期为5天的口头挂失,有效期到期后自动解挂,也可以在有效期内到网点办理解挂。临时挂失有效期内仍可重复办理临时挂失续挂,但不能办理永久挂失。永久挂失为长期有效的口头挂失,只能到网点办理解挂。电话银行永久挂失仍属于口头挂失的范畴,办理永久挂失后,若需销户或补领新凭证(卡、存折等),可随时到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若需要办理撤销挂失,可随时持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网点办理解挂。
相关法规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支持持卡人基于借记卡、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被盗刷扣划的存款或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
赔偿损失;同时不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用户银行卡遭盗刷,并证明自己无责,可向银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