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现有内设机构18个: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研究室(编译室)、检察技术处、区纪委驻院
纪检监察组、计划财务装备处、检察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司法警察总队、检察信息处、案件管理处、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
历史沿革
1956年,自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下设检察科,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在西藏的正式创建。1965年,随着
西藏自治区的设立,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文革”期间,一度撤销,1978年恢复重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现址位于
拉萨市娘热路21号,占地面积30余亩。现有干警192人。其中,中共党员165人;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37人,大学本科97人;员额检察官44人。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
检察日报》西藏记者站日常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检察技术信息研究工作的指导;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下设秘书科、机要档案科、统计科。
政治部(机关党委)
按照院党组的工作部署,协同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对全区检察司法警衔考核、晋升工作的管理;开展具有检察工作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干部和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全区检察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区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办理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事项;负责对全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指导及警衔审批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劳动工资、党务和工青妇工作;指导全区检察系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在藏离退休干部的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交办的事项。下设干部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全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指导和监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工作的内部制约;承办应当由自治区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受理公安、
国家安全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批捕案件的审查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分院批捕案件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对同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研究制定审查批捕工作的有关规定。
下设审查逮捕科、侦查监督科。
公诉处
负责对全区
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抗诉工 作的指导;受理全区重特大和影响大的案件的出庭公诉和审查起诉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决定是否支持抗诉;审查下级检察院备案的案件;审查同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的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出席二审和再审法庭,发表出庭意见或抗诉意见;对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指导全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关工作;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实行监督,实行死刑临场监督;研究制定公诉工作的有关规定。分有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
刑事执行检察局
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 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 放在押入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它自侦案件立案前 调查工作的指导;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另设副处级派驻检察室3个:
1、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驻自治区安全厅看守所检察室;
2、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驻自治区公安厅看守所检察室;
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区检察机关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 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 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承办下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细 则、规定等。
控告申诉检察处(刑事赔偿办公室)
负责对全区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 的报案、检举、控告;对举报线索按管辖进行划分,对举报性 质不明、管辖不明的、多次举报未查结以及检察长交办的线索和案件负责进行初查;监督、检查有关业务部门查报结果;负责全区检察机关检察长接待来访的日常工作、举报宣传工的指导;综合分析、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研究、制定控告和举报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
负责对全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办管辖内的申诉案件;负责申诉的督办工作;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负责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研究制定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细则、规定。
下设申诉举报接待科、线索初查科。
研究室(编译室)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对全区各级检察院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宏观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工作的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指导全区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承办检察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收集管理图书资料;负责机关文译工作。
案件管理处
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对立案、结案文书,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文书,搜查和扣押、冻结款物的文书,指定管辖文书等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察技术处
负责对全区检察机关刑事侦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的指导;参与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参与现场勘验、收集、固定证据;出庭示证;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技术仪器设备选型、计划、供应组织和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负责本院自侦部门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保障机关通信工作。
下设司法鉴定科、信息通信科。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对全区检察机关的党纪、政纪检查和监察工作的指导;受理对检察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机关党员违反党纪、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案件;受理检察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对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对全区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制定全区检察机关财务装备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对中央和财政部门补助我区检察机关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管理、分配;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房地产、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机关行政管理、交通安全和本院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保卫工作;负责全区检察系统的物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机关业务、基本建设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接待工作。
下设检察装备科、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综合业务指导以及未成年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的个案指导;承担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相关案件的备案审查;调查研究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的意见;研究提出我区检察机关参与青少年维权活动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模式和意见;办理其他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关的事项。
检察委员会委员办公室
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的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组织讨论重大、疑难或新类型案件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及材料归档等工作;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承办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警察总队
负责保护本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负责审讯场所安全;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
检察信息处
制定全区检察系统信息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检察工作舆情及涉及社会稳定等相关信息;加强信息资料库建设,并做好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对比研判工作;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