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
北京市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是以用户为中心,涵盖教育、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等多个领域的代表所组成的国家级社团组织。该协会成立于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应用层面,旨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维护用户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它是一个自治且非盈利的组织,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已由民政部正式注册。
建设宗旨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的宗旨包括为用户服务,保障国家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增强用户间的联系,推动计算机的高效利用。此外,协会还致力于促进国内外计算机技术和应用的信息流通,推进计算机应用成果的普及。协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提升国民经济信息化水平,充当政府决策的顾问和助手。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的官方名称为“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英文名为“China Computer Users Association”,简称“CCUA”。协会的会徽设计为地球中央嵌有“CCUA”字样。
第二条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是由计算机用户为主导,吸纳计算机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服务等领域代表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它是依照市场规则运作的公益性、学术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和自律性的团体,也是中国计算机应用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秉持社会公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办会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增进用户间的合作,通过为用户、制造商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成为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接受民政部的监管。
第五条
协会总部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涵盖了技术交流、技术讲座、展示展览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协作、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的提供。协会还负责研究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战略,向政府和业界提供建议,评审和推广相关成果。此外,协会还编辑、出版刊物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用户对国内外计算机厂商及其产品的信誉调查、评议和评测,反映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国家或政府部门的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系统的科学论证、评标等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协会还承接了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的评估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评审工作,并在相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开展成果鉴定。协会还会定期召开行业、机种等专业的计算机用户大会,以及其他为会员提供的服务活动。协会还促进了与港澳台地区民间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合作与交流,以及民间国际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交流。协会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并承办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类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办理相应手续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的会员,需满足以下条件:拥护协会章程,有意加入协会,且在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内有所涉猎的单位或个人。单位会员应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而个人会员应具有中国国籍并享受公民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书,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通过,最终由协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优先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获取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以及自由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决议,维护协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完成协会交付的工作,缴纳会费,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若希望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归还会员证。连续一年未参与协会活动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通过,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确定协会的工作方向和重要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审核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决定协会的终止等重大事务。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投票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五年,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但延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筹备和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制定和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任命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投票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投票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和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领域的显著贡献和声望。他们应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应为专职。他们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其他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副职不得超过两个。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需经理事会投票通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才能继续担任。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投票通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才能继续担任。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理事会推荐秘书长人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运营,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长同意后,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
协会实行理事长会议制度。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理事长会议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其成员由本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会议的执行理事长为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现任理事长。理事长会议执行全国理事会的决定,提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建议议题;按照年度经费预算决定具体经费的支出,并向全国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理事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资金来源于会费、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应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了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计算机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等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属机构。
第四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提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聘任。
第四十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第五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更名、场所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注销,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办理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1年1月22日经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员
协会名誉理事长
- 陈正清
理事长(法人代表)
- 洪京一
副理事长
- 慈林林
- 林宁(女)
- 毛昕
- 彭艳祥
- 石治平
- 王继业
- 王云生
- 王智玉
- 吴建中
- 吴幼毅
- 徐富春
- 许剑毅
- 姚 琴(女)
- 叶路
- 张艳(女)
- 张广沛
- 赵进延
秘书长
- 唐群(女)
资深副理事长
- 蔡金荣
- 陈倚(女)
- 房贺祥
- 何玉舟
- 李中浩
- 刘彦明
- 苗玉峰
- 潘显灿
- 漆永新
- 曲凤山
- 荣兴全
- 石俊岭
- 王寿根
- 王正中
- 徐铁夫
- 张科
- 周全胜
目录
概述
建设宗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理事成员
协会名誉理事长
理事长(法人代表)
副理事长
秘书长
资深副理事长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