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盛忠,男,
汉族,1963年1月生,吉林长春人,研究生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
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21年2月,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盛忠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2020年12月28日,杨盛忠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杨盛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杨盛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泯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再拒绝组织的教育和挽救;贪权敛财,滥权妄为,侵占公物;私欲膨胀,胆大妄为,攫取私利,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
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盛忠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2月1日,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杨盛忠以
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行内无法核销费用为名,指使他人以采购物资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多次非法套取单位资金,并将其中40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曾为某
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4月、2014年11月,被告人杨盛忠以向该公司出借资金名义索取高额利息共人民币1253万余元。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
辽源市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曾为该公司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3月及2018年5月,被告人杨盛忠分别将其所有的两辆车及一套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共计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275万余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盛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
贪污罪、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杨盛忠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