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银,男,
汉族,1957年10月出生,
无为市人,1973年10月参加工作,197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2022年7月8日,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学银
贪污受贿罪案,判决被告人王学银犯
贪污罪,犯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六十万元。对被告人王学银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人物履历
1973年10月至1976年10月,安徽省无为县汤沟公社光华大队下放知青;
1976年10月至1992年7月,芜湖仪表厂工作,历任行政科、基建科科长,副厂长;
1992年7月至1998年10月,历任
芜湖市铁山宾馆副总经理、总经理,芜湖市接待处处长,芜湖市委副秘书长,市接待办党组书记、主任;
1998年10月至2000年10月,历任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分党组成员、副主任,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分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00年10月至2005年12月,任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稻香楼宾馆党委书记、经理;
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历任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7年6月至2014年5月,任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省政府接待办主任,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4年5月至2018年3月,任省委副秘书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省委省政府接待办主任;
2018年3月至2021年1月21日,任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任免信息
2021年1月21日省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免去王学银的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12月,安徽省委原副秘书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原主任王学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1年6月,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省委原副秘书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学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学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伪造、转移、隐匿证据,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购物卡,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违反生活纪律;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
王学银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集政治蜕化、经济贪婪、作风专横、生活腐化于一身,公然培植个人势力,集体贪腐,严重败坏本单位政治生态;利欲熏心、贪得无厌,甘于接受、主动寻求围猎,明目张胆搞权钱交易,不择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自我放纵,家风败坏。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学银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按程序撤销其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安徽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王学银(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7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
贪污罪、受贿罪对王学银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1年7月,安徽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王学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21年9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正厅级)王学银贪污、受贿一案。淮北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银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5年,王学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安徽鸿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以
鸿翔公司或挂靠的他人公司名义承接安徽省稻香楼宾馆贵宾楼内装饰工程等5个项目。上述工程决算时,王学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陈某关于通过虚增工程造价套取工程款的提议,安排稻香楼宾馆、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配合陈某虚增造价进行结算,共虚增造价人民币1383.525399万元,王学银收受1000万元。2002年至2020年,王学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收储、项目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孙某等12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12.76676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学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383.5253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12.7667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
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同时王学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诉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学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依法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2年7月8日,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一审宣判王学银
贪污受贿罪案。安徽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及王学银亲属,在现场或视频方式旁听该案宣判。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学银利用其担任安徽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中共安徽省委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以鸿某公司或挂靠他人公司名义承接安徽省稻香楼宾馆贵宾楼内装饰工程等5个项目。上述工程决算时,被告人王学银接受陈某关于通过虚增工程造价套取工程款共同占有的提议,利用职务便利,安排稻香楼宾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配合陈某虚增造价进行结算。经鉴定,上述五个工程共虚增造价人民币1383.525399万元。陈某取得工程款后,分次将其中1000万元分给被告人王学银。 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学银利用其担任安徽省稻香楼宾馆经理、安徽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中共安徽省委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收储、项目贷款、人事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孙某等12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12.766766万元。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学银犯
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六十万元。对被告人王学银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被告人王学银自愿认罪认罚,王学银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