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险学会
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上海市保险学会是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成立于1984年10月,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接受上海银保监局业务指导。学会位于中山南路1228号8楼,会长为苏东。
1985年上海市保险学会以举办“中国民族保险创办一百周年纪念”为中心开展多项活动,2002年6月,何静芝会长应邀进京列席人大常委会讨论《保险法》修改。2007年,结合《保险法》修订,上海市保险学会举办了“保险与法”保险学术论文征文活动,并召开了“保险与法”学术研讨会。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市保险学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举办了主题为“迈向新时代的国际保险中心:上海寿险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五届上海国际保险论坛。2024年8月,上海市保险学会举办ChatGPT对保险业发展的利弊分析及应对之策学术交流会。
上海市保险学会的业务范围是研究保险科学、编写保险专刊、开展学术交流和咨询。学会有精算、法律、保险科技(绿色、普惠)3个专业委员会。上海市保险学会下设上海《上海保险》杂志社,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上海保险》月刊,秘书处为学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综合管理部、财产险工作部、人身险工作部、中介工作部、学会工作部(编辑部)5个部门。上海市保险学会单位会员数为101,个人会员数为300。上海市保险学会曾被评为上海市社会科学优秀学会、上海市先进民间组织。
历史沿革
1984年10月,上海市保险学会成立。
在第一届理事会期间(1985年至1987年),1985年上海市保险学会以举办“中国民族保险创办一百周年纪念”为中心开展多项活动;1986年围绕以中国保险事业发展战略研讨为重点组织各项活动;1987年把运用各学科科研成果丰富保险理论研究为重点,与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多次专题理论研讨。
2001年之后,上海市保险学会第五届、第六届理事会(简称两届理事会)由何静芝担任会长。陈德斌任第五届秘书长,潘涨潮任第六届秘书长。两届理事会期间,学会紧密结合上海市保险业实际,大力推进上海保险理论研究,积极参与国内外保险学术研究,编辑出版保险刊物,开展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先后被评为上海市社会科学优秀学会、上海市先进民间组织。
2002年,上海市保险学会发动广大会员、保险干部和从事保险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开展围绕“如何学习和应用好‘入世’的游戏规则,如何利用为时不多的缓冲期,练好自己的内功,以适应保险全面开放的新时代”的征文活动。2002年6月,何静芝会长还应邀进京列席人大常委会讨论《保险法》修改。2002年6月下旬,第10届年度LOMA/LIMRA寿险经营战略研讨会在上海举行,学会联合各寿险公司共同举办了“上海之夜”大型晚会,与来自世界各国参会代表在寿险经营管理方面进行了交流。2004年是上海市保险学会成立20周年和《上海保险》创刊20周年,学会开展了以“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上海保险业”为主题的征文活动。
2005年,学会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人民广播电台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频率和新闻晚报共同举办“保险营销员制度回顾和展望”征文活动。2005年1月,学会和Swiss Re公司、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联合设立了保险精算科学奖,通过保险精算科学奖的评选,一大批精算人才脱颖而出;出版了《健康保险与医学统计》等学术专著。2005年7月起,学会与日本亚洲人寿保险振兴中心合作,举办了系列人身保险专题讲座,向国内从业人员介绍日本保险业的先进理论和保险实务
2006年,“国十条”颁布,上海市保险学会在全市保险业内开展学习“国十条”征文活动。2007年,结合《保险法》修订,学会举办了“保险与法”保险学术论文征文活动,并召开了“保险与法”学术研讨会。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学会举办了“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系列活动,组织召开了“中国保险业发展”“保险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展望”“保险营销体制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四场专题座谈会,并召开“上海保险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专题学术研讨会。2009年,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以上海市“两个中心”建设、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和新《保险法》颁布为契机,学会举办了保险学术论文征文活动及学术研讨会,探讨新形势下保险发展的新思路,并组织开展了上海“两个中心”建设保险理论课题征集。
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保险学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举办了主题为“迈向新时代的国际保险中心:上海寿险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五届上海国际保险论坛。2024年8月,上海市保险学会举办ChatGPT对保险业发展的利弊分析及应对之策学术交流会。2024年10月是上海市保险学会成立40周年。2024年12月,上海金融监管局近日印发《关于推动上海地区商业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内容,其中就包括强化商业养老保险理念宣导。通过持续深化养老保险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推动地方政府相关单位、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学会等,多方合力为商业养老保险宣讲和推广注入新活力,以点带面促进商业养老业务的全面发展。
学会管理
管理层
注:以上信息截至2024年12月8日
参考资料:
组织架构
上海市保险学会有精算、法律、保险科技(绿色、普惠)3个专业委员会。上海市保险学会下设上海《上海保险》杂志社,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上海保险》月刊,秘书处为学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综合管理部、财产险工作部、人身险工作部、中介工作部、学会工作部(编辑部)5个部门。上海市保险学会单位会员数为101,个人会员数为300。
业务范围
上海市保险学会的业务范围是研究保险科学、编写保险专刊、开展学术交流和咨询。
学会文化
上海市保险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保险界和社会有关各方,积极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学术活动和教育培训,促进本市保险理论水平的提高,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获得荣誉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Insurance Institute,缩写为:SII。
第二条本会性质:上海市保险学会是全市性研究保险科学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依法批准设立的社团法人。本会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国保险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保险界和社会各有关方,积极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学术活动和教育培训,促进本市保险理论水平的提高,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的活动接受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研究保险科学,编写保险专刊,开展学术交流和咨询。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及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二、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的途径,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三、加强保险教育培训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保险理论研讨会、报告会、学术讲座、培训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带动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四、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界及兄弟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五、加强同国外和各地区保险界和有关方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加强保险理论建设,办好会刊《上海保险》,收集、整理保险史料,组织编写保险年鉴、翻译、出版各种保险刊物、书籍和教材等。七、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保险教学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八、开展有关保险咨询服务工作。九、承办有关部门的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凡承认和执行本会章程的中资、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有关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外资保险公司驻上海代表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团体入会须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同意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二、凡承认和执行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自愿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同意,方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保险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在省(市)一级报刊上独立发表过有关保险理论及实务研究方面的文章二篇以上;3.从事保险、金融或经济工作满五年以上;4.热心保险事业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5.具有较高专业技术和学识水平。本会应届理事、顾问为当然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1.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与其它有关活动;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及各项工作;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4)按时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1.权利
1)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2)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相关学术资料;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3)主动加强与本会联系,提供学术研讨活动及机构和负责人员变动情况,并按照人会标准向本会推荐新会员候选人;4)按时缴纳会费、分摊费。
第九条会员资格的解除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同意即可解除会员资格,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违反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天津市重庆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决定聘请天津市重庆商会名誉会长和顾问;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1)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书面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天津市重庆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五、协调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工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按照开展学术活动需要,本会得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及分摊费收入;2)国内外个人、单位及团体的捐赠;3)有偿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4)利息。本会经费来源如需调整改变应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社团财务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办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2006年4月14日经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
权属于上海市保险学会理事会。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学会管理
管理层
组织架构
业务范围
学会文化
获得荣誉
学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