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生。历任
平乐县、
龙胜各族自治县等地通判,河池
知州。
乾隆六年(1741年)至八年修筑龙胜城时,侵吞冒领“城工银”二万余两,“暂借”一万二千二百两。案发后,畏罪自缢(一说是逃罪之计,杨在1777年还曾任庆远训导)。参见“
杨维清侵冒城工银案”。(据\u003c\u003c清实录\u003e\u003e、\u003c\u003c龙胜县志\u003e\u003e)
补充: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中有杨维清档案:陕西
同州府华州监生,捐纳通判,
雍正帝六年(1728)分发浙江盐场效力,委管下砂场盐务,乾隆三年(1738)升任广西平乐府通判,时年47岁。根据这份履历,如果他没有畏罪自缢,到1777年应该已是86岁的老人,这样的年纪还能出任庆远训导一职,可能性微乎其微。可见,庆远训导杨维清应该另有其人,同名互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