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搜集了作者在学术刊物发表的部分论文,绝大多数以知识产权为题,但也罗列了几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论文。文章按专题分门别类,主要涉及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热点或前沿问题研究以及著作权专门问题研究;供相关研究的读者阅读或参考。
作者简介
吴汉东,
江西省东乡区人。1982年毕业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
学士;1986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
民法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专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著有《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等专著10部,另在《
中国社会科学》、《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曾获首届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首届
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
一等奖、
湖北省政府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
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等。
1992—1993年赴美国锡丘拉兹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1996-1997年赴澳门任立法议员法律顾问。2006年11月-12月赴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进行合作研究。2006年5月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上为国家领导人讲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目录
知识产权研究方法谈(代前言)
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定》与《世界人权宣言》为对象
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兼评“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
知识产权vs.人权:冲突、交叉与协调
知识产权基本理论范畴研究——以无体物、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权为主要研究对象
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
关于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的重新认识——以财产所有权为比较研究对象
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
商标·商号·产地标志——工业标志专用权散论
罗马法的“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基础
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
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
知识产权保护论
第二编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
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
论信用权
论商誉权
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
关于遗传资源客体属性与权利形态的民法学思考
文化多样性中的权利形态及其冲突和协调
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
加入WTO后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WTO与中国企业专利发展战略
面对“人世”的商标发展战略
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的制度变革与中国的应对方略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试论自主创新体系与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运作:他国经验分析与中国路径探索
第三编著作权基本问题研究
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著作权”、“版权”用语探疑
著作权客体论
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
科学技术、国际贸易与著作权保护——关于当代著作权制度发展变革趋势的分析
光荣与梦想——世纪之交著作权法的回顾与展望
从电子版权到网络版权
论合理使用
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
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宪法问题研究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学思考
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书摘
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法文“PropertyIntellectuale”、
德语“GestigesEigen—rum”,其原意是“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
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来,
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发展了这一理论,将
知识产权视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以此区别于物的所有权。①
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权利,维系社会正义;促进知识广泛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这即是正义与效益的双重价值目标。知识产权的各项基本制度,围绕着上述法律价值目标,发挥着保护权利、平衡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社会功能。基于价值目标与制度功能的多元化,我们可以从不同方面来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
一、私人语境下的知识产权: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
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将
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所谓私权,即私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它是私人的权利。这里的私人,特指
民法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即使国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出现,但也与其他民事主体形成相互平等之关系。第二,它是私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