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是指国家或相关上级部门为一些组织(尤其指行政或事业单位)设置的人员数量和职务安排,以及固定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标准,是国家财政或上级部门拨款和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词语解释
所谓工勤编制是指为工勤人员所设置的编制。工勤编制不同于行政编制(包括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前者主要是为后者提供
后勤保障,包括交通服务(司机)、餐饮服务(食堂工作人员)等。
岗位设置
工勤岗位,又称工勤技能岗位。是指在岗位设置中的从事简单体力工作或一般技术工种的岗位。在这种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为工人编制。比如技术工人、水电工、司机、通讯员、打字员等。
1.工勤技能一级。除从事电子、设备维修工种可设工勤技能一级外,其余工种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2.工勤技能二级。除从事简单体力工作外的各工种均可设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3.工勤技能三级。除从事简单体力工作外的各工种均可设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4.工勤技能四级。除从事简单体力工作外的各工种均可设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5.工勤技能五级。各工种均可设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6.普通工。普通工仅限现有职工,以后不得新增岗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达到取消普通工岗位的目的。
任职条件
1.从事电子、设备维修工种并取得
高级技师证书的可受聘为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2.取得技师证书的可受聘为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3. 取得高级工证书的可受聘为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4. 取得中级工证书的可受聘为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5. 取得初级工证书的可受聘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6. 未取得证书的工人只能受聘为普通工。
有关改革
一些地区对于新招收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务派遣,不再具有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未来事业单位有编制的人员只会是通过公开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通过公开遴选的管理人员。
如
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政策:对现有在编工勤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要求现有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只减不增,其
人事管理和经费渠道维持不变,原按10%核定的工勤编制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存有空编不再给予使用,人员只出不进,机构编制部门给予及时收编,调整转换为财政补助人员非在编聘用人员指标。
新补充的工勤非在编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即采用“三个统一”:
一是统一实行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限额内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经核准后,统一实行购买服务的管理方式,由用人机关与劳动派遣机构签订人员派遣协议,由派遣机构向用人机关派遣所需聘用人员,并明确派遣关系、合同期限、工资报酬、权利、义务等内容。每两年签订一次合同,并由用人机关、派遣机构对聘用工勤人员进行考核。
二是统一工资待遇。实行派遣机关统一为聘用工勤人员发放工资、办理“
五险一金”,执行机关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三是统一财政定额补助。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非在编聘用工勤人员指标,参照
漳州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人均收入标准及市直同类人员工资金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经费补助标准,每年年初由财政局经费一次性核拨到用人机关,并定期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标准。补助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由用人单位自主支配使用。各机关单位须在核定指标限额内聘用人员,否则机构编制部门可削减或取消该单位的工勤人员指标,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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