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1日,王秀芝在跨越路中心护栏后倒地受伤,许云鹤驾车行驶时看到王秀芝,并下车将其扶起。之后王秀芝声称是许云鹤撞人,许云鹤称他当时下车只为扶起王秀芝。随后此事在网络上发酵并引发社会争议。2010年年底,王秀芝将许云鹤告上法庭。
2011年6月16日,
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秀芝108606.34元。许云鹤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8月22日,此案二审。法院当天宣布将择日开庭进行双方举证,当庭没有宣布案件终审时间。2012年3月22日,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
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2009年10月21日,王秀芝在跨越路中心护栏后倒地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医院检查出王秀芝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外侧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在事故中落下永久残疾。
2009年10月21日,许云鹤驾车行驶时,看见老人王秀芝跨越路中心护栏后倒地受伤。许云鹤称他当时下车扶起王老太,而王秀芝则称自己被许云鹤撞倒。随后此事在网络上发酵并引发社会争议。2010年年底,王秀芝将
许云鹤告上法庭。
2011年6月16日,
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许云鹤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8月22日,“许云鹤案”二审开庭。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交强险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秀芝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王秀芝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许云鹤驾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审法院确定许云鹤与王秀芝责任比例为4:6并无不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等
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根据对王秀芝伤情成因的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
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
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同时,在交管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因此,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
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自己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王秀芝女儿王莉萍转述原告王秀芝的陈述称,事发当天,王秀芝跨过护栏后,被许云鹤驾驶的机动车撞倒。事发当时,王秀芝看到许云鹤正边打电话边开车,并在出事后,下车对着电话说:“哎哟,一脚没刹住,我去不了了。”
王莉萍称,王秀芝被送往医院后,由于多处受伤,医生建议一系列治疗方案。当时的
许云鹤说没带这么多钱,以回家拿钱为由离开,却一去不回。王莉萍说,最后因资金问题对老人的伤势采取了保守治疗。
许云鹤称,2009年的10月21日中午,他开车在天津
红旗路第二车道,由于前面有辆货车,他转向第一条车道,转向之后他发现了距离他四五米处,突然出现了一位横跨护栏的老太太。“她跨得很急,跨过来以后可能是没有站稳吧,然后就往前摔倒在我的车前面。”
看见白发苍苍的老人摔倒在面前,许云鹤说,他当时马上停车,下车搀扶老人,并拨打了120,这位老人就是当时67岁的王秀芝。交通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记录,其中测量
许云鹤的车与老太太距离为2.4米。之后许云鹤又把王秀芝老人送到了医院,医院检查出老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外侧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