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斌
吴忠市委原常委
张兴斌,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宁夏惠农区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吴忠市委常委。
2016年12月18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忠市委原常委张兴斌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张兴斌受贿98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人物履历
1980年07月——1983年07月石嘴山市师范学院学习
1983年07月——1987年07月惠农县燕子墩中学、庙台中学教师
1987年07月——1988年12月石嘴山市第六中学教师
1988年12月——1993年07月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1993年07月——1996年12月石嘴山市委组织部干部
1996年12月——2000年08月石嘴山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2000年08月——2000年12月石嘴山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
2000年12月——2004年02月石嘴山市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组织科科长
2004年02月——2005年02月平罗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5年02月——2005年06月石嘴山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2005年06月——2006年04月石嘴山市委秘书长
2006年04月——2008年08月石嘴山市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8年08月——2009年01月中宁县代理县长
2009年01月——2009年03月中宁县县长
2009年03月——2011年07月中宁县县委书记
2011年07月——2015年04月吴忠市委常委、同心县委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5月4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吴忠市委常委张兴斌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5年7月26日,张兴斌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双开
2015年8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张兴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张兴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接受礼金,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张兴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张兴斌人大代表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涉嫌违法所得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6年2月18日,高检网消息,张兴斌涉嫌受贿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兴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张兴斌,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固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兴斌在担任中宁县县长、县委书记、吴忠市委常委、同心县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收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审理
2016年5月26日,固原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忠市原市委常委张兴斌涉嫌受贿一案。
2016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吴忠市委原常委张兴斌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张兴斌受贿985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兴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中宁县县长、县委书记和吴忠市委常委、同心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669万元,欧元1万元,美元1万元,并向他人索贿人民币30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85万余元。
法庭认为,张兴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对于索贿应从重处罚。判处张兴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807万元涉案赃款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剩余涉案赃款。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立案侦查
依法双开
提起公诉
公开审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