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政策规定,石油、石化、煤炭等行业的企业,要提取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费、维简费、转产发展资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使用储备资金时直接减少专项储备,不再影响使用期损益。因此,专项储备是所有者权益中唯一可以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结果的项目,意义重大。
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
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
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
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其他综合收益”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例题·计算题】甲公司为大中型煤矿企业,属于高瓦斯的
矿井,按照国家规定该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每吨煤15元从成本中提取。2009年5月31日,甲公司“专项储备——
安全生产费”科目余额为30 000万元。
(3)2009年6月份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的用于改造和完善矿井
瓦斯抽采等安全防护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 000万元,增值税为3 400万元,立即投入安装,安装中应付安装人员薪酬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