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权也称为对世权(erga omnes),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绝对权的效力能对抗不特定的一般人,这种权利能够让权利人对特定
法益进行直接支配。如
所有权、
人格权、无体财产权、身份权等。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人的义务是
不作为的义务,即只要不去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即可,因而绝对权一般是支配权。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
人格权、
知识产权、继承权、所有权等都属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相比,绝对权的特性在于其直接支配特定
法益的能力,以及其效力能对抗不特定的一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