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华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
李少华,女,汉族,1954年7月生,江苏邳州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山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山东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2022年7月13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少华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少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不足部分及息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97年05月,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2001年12月,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2002年04月,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06年12月,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正厅级检察员;
2009年04月,任山东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厅级);
2013年01月,任山东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2013年03月,任山东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7年02月,任山东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8年02月,退休。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6月,山东省人大原常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少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1年12月7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原常委、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少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少华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案件诉讼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少华严重违反党的群众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李少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一审开庭
2022年4月7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少华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下半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李少华利用担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探矿权延期、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本人或通过其子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57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少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少华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予以从宽从轻处理。
社会各界群众1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2年7月13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少华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少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不足部分及孳息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李少华利用担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探矿权延期、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直接或通过其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357.629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少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少华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应依法严惩。同时,李少华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退赃意愿,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开除党籍
一审开庭
一审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