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刚,男,
汉族,1958年9月生,山东州人,祖籍
泰安市。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8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统计师。曾任天津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正局级)。
2017年7月21日消息,经中共
天津市纪委审议并报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剑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人物履历
1975年09月至1977年02月,
山东省兖州道沟公社插队知青;
1977年02月至1978年10月,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局兖州电务段工作;
1978年10月至1982年02月,
东北财经大学基本建设财务与信用专业学习;
1982年08月,任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计划处干部;
1990年05月,任
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2年03月,任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处副处长;
1995年02月,任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处处长;
1996年05月,任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处处长;
1997年01月,任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对外经济贸易处处长;
1998年07月,任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对外经济贸易处处长;
2004年07月,任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2008年05月,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2013年03月,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5年04月,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
2015年11月,任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曾任天津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正局级)。
任免信息
2015年11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刘剑刚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职务。
立案侦查
2017年7月20日,经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天津市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天津市市委原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原副书记刘剑刚(正局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立案审查
2017年07月21日,据天津市纪委消息: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纪委对天津市委原副秘书长、办公厅原主任刘剑刚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剑刚违反组织纪律,在提拔干部过程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向其他公务人员赠送礼品;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安排他人出国考察;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刘剑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员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
天津市纪委审议并报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剑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