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黑龙江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成立于1958年,是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性质的部门和省级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各市、地、大型企业行业社科联联合组成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主要职能
(一)指导、组织、协调、管理省级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工作,指导、协调市(地)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大型企业社科联、行业社科联的工作。
(二)代表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参与党委政府经济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社会科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三)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研究、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四)推动和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课题研究、项目攻关和咨政服务,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五)推动和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理论研讨,推动理论创新,促进省内外及国内外学术交流。
(六)推动和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建设和管理社会科学普及平台,开展社会科学知识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七)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组织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八)支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创作和出版,组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与鉴定,推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九)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加强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发现、培养和表彰奖励社会科学优秀人才。
(十)承担社会科学信息的调研、收集、整理及有关信息服务,交流社会科学动态和信息,扩大社会科学影响力。
(十一)主办《学术交流》杂志,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类期刊、书籍及相关资料,管理黑龙江省社科联建设的社会科学类网站。
(十二)依法管理省社科发展基金会工作,加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增强社科事业发展力量。
(十三)加强社团之间、学科之间、理论政策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组织机构
办公室
负责做好综合协调、文字信息、组织干部、人事劳资、行政管理、后勤总务、安全保卫、财务、审计、政工、外事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社科联主席团会议、全委会、代表大会的组织和服务等工作。
学会工作部
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属社团和民办科研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指导协调省级各社团、民办科研机构以及市地县社科联、高校社科联、行业社科联开展学术建设、科研工作和各类学术活动;联系、组织和服务专家学者,围绕中心工作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理论研讨、专题调研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社科普及部
负责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社科普及的法制建设,社科普及平台和品牌的运行和管理,社科普及人才的培训,社科普及项目的规划,社科普及工作评选,承担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等。
机关党委
负责组织黑龙江省社科联机关理论学习、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检查机关内部制度完善及落实情况;负责老干部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工会主席增补、团支部改选等工作。
学会党建工作部
负责组织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的省级学会建立基层党组织,负责党员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调所属学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群众工作;指导各级社科类学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省社科联所属学会的党务干部培训工作;承担省委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相关工作。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黑龙江省社科联。英文译名: Heilongjiang 联邦制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HFSS。
第二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是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服务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快构建龙江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和组织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聚引领社会科学界听党话、跟党走;
(二)推动社科联组织建设和发展,对省级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市(地)社科联进行工作指导,对高校社科联、大型企业社科联、行业社科联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推动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与学术评价,推进理论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倡导学术规范,支持开展省内外及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和咨政服务,积极参与智库建设,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五)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建设和管理社会科学普及平台;
(六)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七)支持社会科学成果的创作和出版,开展社会科学成果的评价与鉴定,推动社会科学成果的宣传和推介,促进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应用;
(八)承担社会科学信息的调研、收集、整理及有关信息服务,交流社会科学动态和信息,扩大社会科学影响力;
(九)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类期刊、书籍及相关资料,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服务手段现代化;
(十)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设社会科学工作者之家;
(十一)加强社团之间、学科之间、理论政策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推动与各省(市、区)社会科学界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实行团体会员、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相结合的组织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代表大会是省社科联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是黑龙江省社科联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是黑龙江省社科联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驻会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团体会员、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及有关社会科学部门推选代表和特邀代表。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产生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黑龙江省社科联开展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团;
(四)决定其他事项。
第九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主席团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委员会的职责。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驻会主席办公会议由专职副主席组成,负责黑龙江省社科联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委员会委员和兼职副主席实行席位制,委员和主席团成员离开工作岗位后,其职务自行免除。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替补由席位单位推荐,主席团会议确定;主席、专职副主席人选由省委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兼职副主席人选由席位单位推荐,报省委批准后,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三条 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社科类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黑龙江省社科联主席团会议或者驻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即为黑龙江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接受黑龙江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积极发展社科类社会组织,加强对团体会员的联系和服务,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指导业务主管的团体会员党建工作。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根据本章程和团体会员各自章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活动;推选代表参加黑龙江省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黑龙江省社科联组织的活动;对黑龙江省社科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黑龙江省社科联的决议和决定;接受并完成黑龙江省社科联委托的任务;向黑龙江省社科联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向黑龙江省社科联提交书面申请,经黑龙江省社科联主席团会议或者者驻会主席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履行退会手续。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黑龙江省社科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处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理由黑龙江省社科联驻会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处理由黑龙江省社科联主席团会议或者驻会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社科联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上一级社科联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推动地方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在省内建立地方各级社科联组织。
第二十一条 市(地)社科联由同级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和县(市、区)社科联组成。县(市、区)社科联由同级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及其基层组织组成。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社科联执行黑龙江省社科联和上一级社科联的决议和决定,推选代表参加上一级社科联代表大会,组织本区域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理论宣传、咨政服务、社团管理、社科普及、成果评价、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是黑龙江省社科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所属党委(党组)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接受黑龙江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推动基层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扩大高校社科联覆盖面,推动社科联组织向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延伸。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及行业系统,可以依据本章程,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黑龙江省社科联驻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为黑龙江省社科联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基层组织遵守黑龙江省社科联的章程,执行黑龙江省社科联的决议和决定,推选代表参加黑龙江省社科联代表大会,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活动,完成黑龙江省社科联委托的任务,参加黑龙江省社科联组织的活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社科联经费管理执行国家和本地、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国家交黑龙江省社科联使用的不动产和社科联所有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非法占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省社科联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社科联可以依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章程,基层组织可以依据本章程制定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社科联委员会。
参考资料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要职能.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22-08-02
省社科联内设机构.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22-08-02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22-08-02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能
组织机构
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