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新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
左新波,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盐池县人,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7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经济系经济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7年11月29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卫市原副市长左新波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人物履历
1988.09-1992.07 北京大学经济系经济专业学习
1992.07-1998.05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科员
1998.05-1999.03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
1999.03-1999.0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助理调研员
1999.06-2002.07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2002.07-2007.06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2007.06-2009.0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09.02-2009.03 中宁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
2009.03-2009.12 中宁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
2009.12-2012.09 中宁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2012.09-2012.10 中卫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选
2012.10-2012.11 中卫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人选
2012.11-2016.10 中卫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8月7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左新波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7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中卫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左新波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左新波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自治区纪委与其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
左新波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建议行政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7年1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中卫市政府原副市长左新波(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依法逮捕
2017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中卫市原副市长左新波(副厅级)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
2017年7月,左新波(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由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依法宣判
2017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卫市原副市长左新波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左新波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左新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左新波在担任中宁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卫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71.897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新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左新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左新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左新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左新波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依法双开
立案侦查
依法逮捕
提起公诉
依法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