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贞麟(?—1694),字方振,号振侯,即墨城人。1655年(清顺治十二年)考中进士后,任安徽凤阳府
推官。他审断过多起大案,包括海盗、贼、抢劫及邪教惑众等,涉及五六省千余人。他以公正的态度和细心的办案方式,使无辜株连者免于刑罚,将真正的罪犯缉拿归案。1694年(清康熙三十三年),黄贞麟在
即墨区故里去世。
黄贞麟,1655年(清顺治十二年)考中进士后,任安徽凤阳府推官。先后审断过海盗、逋贼、抢劫及邪教惑众等大案,牵连到五六省千余人。他为官公正,办案细心,使无辜株连者免于刑处,将真正的罪犯缉拿归案。1670年(清康熙九年),改任直隶
盐山县知县。他重视体察民情,根据所见所闻撰写过一首题为《盐山行》的五言古诗,对盐山县地瘠民贫的现实作了真实的反映。他严明法令,使县境得以安定。并曾先后豁免过百姓的徭役、赋税,鼓励耕种,使流离失所的人民得以安居乐业。后升任户部山西司
主事。
山西省丁徭累民,他又极力为百姓请减丁费,从而使这里年省丁费数千金。1678年(清康熙十七年),因所属仓役犯侵盗案,以“失察”之罪而遭罢职。归乡后,杜门谢客,专心教育子弟。其
鲁肃中、鸿中均考中进士。
黄贞麟,字振侯,山东即墨人。
顺治十二年
进士。十八年,授
凤阳县推官,严惩讼师,閤郡然。大旱,祷雨未应,贞麟曰:“得无有沈冤未雪,上干天和乎?”於祷雨坛下,立判诸大狱,三日果雨。江南逋赋案兴,
蒙城县、怀远、
天长市、
盱眙县各逮绅民百馀人系狱候勘。狱不能容,人皆立,贞麟曰:“彼逋赋皆未验实,忍令僵死於狱乎?”悉还其家。及讯,则或舞文吏妄为注名,或误报,或续完,悉原而释之,保全者五百家。
河南省优人朱虎山,游食
太和县,发长数寸,土猾范之谏与
昝姓有隙,诬以藏匿故明宗室谋不轨。事发,江宁
推官不敢问,以委贞麟,贞麟力白其诬。逮至京师复勘,刑无异,乃释姓而治之谏罪。州民吴月以邪教惑众,株连千馀人,贞麟勘多愚民无知,止坐月及为首者。捕人索财於
水姓,不得,指为月党,追至
新蔡县杀之。乡人来救,并诬为月党。抚镇发兵围之,系其众至
凤阳县。贞麟廉得实,惩捕而尽释新蔡乡人。其理枉活人类如此。旋以他事解官,得白。
康熙帝九年,改授直隶
盐山县知县,地瘠而多盗,立法牌甲互相救护。有警,一村中半守半援,盗日以息。清里役,逃亡者悉与豁除,不期年,流民复业数百家。十二年,旱,谓父老曰:“大吏使勘灾者至,供给惟官是责,不费民一钱。”及秋徵,吏仍以旧额进。贞麟曰:“下输上易,上反下难。待准而还之,反覆间民必受损。”立令除之。又永革杂派陋例,民皆感惠。内户部山西司
主事,山西闻喜丁徭重,力请减之。监督京左、
右派仓,因失察侵盗罢职,卒於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