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合同,又称为恩惠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而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常见的无偿合同包括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尽管一方当事人无需支付对价,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在无偿借用物品时,
借用人有义务正当使用并按时归还物品。无偿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更不是违约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
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第三方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但在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给第三方且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只需承担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
我国原有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统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理论上和实践中普遍认为统一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然而,对于有效成立的不支付对价的无偿合同,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无偿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考虑其特殊性,不应简单套用严格责任原则。无偿合同的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也有违
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此外,分则关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责任。基于国外立法例的参考,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应采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