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克俭,男,
汉族,1963年12月出生,江苏常熟人,1982年11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7年2月15日,嵇克俭被开除党籍公职。
人物履历
1982年11月——1985年03月,
常熟市梅李供销社营业员、职工教师;
1985年03月——1987年06月,江苏省常熟市政府办公室秘书;
1987年06月——1992年10月,江苏省委政策研究室副科级、正科级研究员;
1992年10月——1994年10月,江苏省委研究室农村处副处级研究员、副处长;
1994年10月——1997年03月,江苏省委办公厅综合处副处长;
1997年03月——1999年03月,江苏省委办公厅综合处正处级秘书;
1999年03月——2001年01月,江苏省委办公厅综合处处长;
2001年01月——2003年11月,江苏省委办公厅综合处处长、江阴市委副书记(挂职);
2003年11月——2006年01月,
江苏省江阴市委副书记、江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副厅级);
2006年01月——2013年12月,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2007年01月—2008年08月兼任
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党工委书记);
2013年12月——2014年11月,江苏省
无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11月11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发布:
江苏省无锡市副市长嵇克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5年4月3日,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无锡市原副市长嵇克俭(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6年6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嵇克俭(副厅级)涉嫌受贿、
滥用职权罪一案,5月30日,已由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嵇克俭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嵇克俭,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克俭利用担任江阴市委副书记、江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新吴区主任、
无锡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在项目投资、贷款担保、经营场所改造、资金拨付、工作开展、个人职务调整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嵇克俭在担任无锡新区管委会主任期间,明知发放各类专项奖励须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履行向上级党委、政府报批手续,仍违反规定,擅自签批新区有关部门申请,同意在薪酬体系之外发放专项奖励,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一审宣判
2017年1月13日,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无锡市原副市长嵇克俭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嵇克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
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息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嵇克俭利用担任中共江阴市委副书记、江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新吴区主任、无锡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投资、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1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415万余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嵇克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鉴于嵇克俭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受贿事实及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事实,积极检举他人犯罪,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受贿犯罪从轻处罚,对滥用职权犯罪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依法双开
2017年2月15日,据
江苏省纪委消息:经江苏省委同意,江苏省纪委对
无锡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嵇克俭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嵇克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并涉嫌犯罪。
嵇克俭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性质恶劣,损害了党的事业和形象,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嵇克俭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