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洲国国旗
1932年作成的民用、政府旗
伪满洲国国旗是以1928年以前的北洋政府国旗(中华民国国旗)为基础,于1932年作成。
设计
1932年(大同元年)3月1日伪满洲国政府发布了《国旗制度布告》,规定“伪满洲国国旗”由五色组成,旗地为黄色,左上角分别为红、蓝、白、黑的四色横条,各占四分之一,横纵比例为3:2。
1933年(大同二年)2月24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发布了第三号布告《对国旗意义的解释文件》,将国旗的含义解释如下:蓝色代表东方,红色代表南方,白色代表西方,黑色代表北方,黄色则代表中央,象征中央统御四方,其色彩来自社稷中的五色土
根据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发布的《“满洲国”国旗考》中的解释,黄色象征五行中的土,象征统御四方的帝王仁德;红色象征火,代表热情和勇敢;蓝色象征木,代表青春和神圣;白色象征金,代表纯洁和正义;黑色象征水,代表意志和决心。
同时,黄色、红色、蓝色、白色和黑色又分别代表满族、大和族、汉族蒙古族朝鲜族,象征著五族协和,四个民族在满族的统治下携手建设“满洲国”。
其他旗帜
军旗海军旗
1932年(大同元年)4月25日伪“满洲国海军”第三号令《“满洲国”海军旗式》制定了海军旗。规定舰首旗和船旗使用和国旗相同的设计,1935年(康德2年)3月7日发布《海军旗章令》以及《大同元年军令第叁号“满洲国”海军旗式废止文件》对海军旗进行了重新规定,将海军旗统一为上半部分红蓝白黑四色,下半部分黄色,与军旗相同样式。
海军衔别旗
“海军大臣”旗帜。
“海军上将”舰旗
“海军中将”舰旗
“海军少将”舰旗
“海军准将”舰旗
“海军中校”舰旗
水上警察旗
“水上警察”旗
“民船管理局局长”旗
“民船管理局警长”旗
“水警警长”旗
“在舰高级警长”旗
海防邮政旗
“海运办公室”旗帜
“海运护航船”旗帜
“海岸巡防队”旗帜
伪邮政总局旗帜
伪皇帝旗
伪“满洲国皇帝”私人旗
政治组织
伪“满洲国协和会”会旗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设计
其他旗帜
军旗海军旗
海军衔别旗
水上警察旗
海防邮政旗
伪皇帝旗
政治组织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