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6月3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财教〔2013〕84号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5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予以废止。
通知内容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证券教〔2011〕4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湘财教[2010]6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湘财证券教[2010]63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学生非顶岗实习阶段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学生顶岗实习阶段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市、县财政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对西部生源学生免学费资金承担80%,对其他地区学生免学费资金承担60%。其余资金(含收费标准高出2000元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照山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湘财证券教[2010]63号)》明确的办法分担。
第五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非顶岗实习阶段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顶岗实习阶段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公办学校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无需申请,直接认定为免学费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免学费对象需经过规范的申请审批程序。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并提交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低保证、残疾证、医疗证明或村(居委会)乡(街道办事处)两级贫困证明等。
2、学校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申请,由学生班级组织民主评议,经班主任签字报学校资助机构审核后确定免学费对象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汇总花名册》(见附表2),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对春季学期新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可单独组织认定,程序与秋季学期相同。每年春季学期,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学生注册、流失、顶岗实习等变化情况重新调整享受免学费学生名单,并按规定公示、上报。
第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规定,在全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九条 山西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的应资助学生人数下达中央和省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同时明确市(州)、县(市区)应分担资金额。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对涉农专业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在开学时直接免除学费,不得先收后退。对经评审、公示确认的符合免学费条件且已交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按实际免学费标准及时退还学生学费。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部门要建立免学费告知制度,每学期将本校(地)免学费信息通过通知单、电话、短信等途径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要建立健全免学费档案和资助台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除追回违规资金、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整体免学费资格外,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市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十六条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的宣传,增强社会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中等教育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
学校名称:
1、学生所有信息应与其学籍信息保持一致;2、“年级”应填写年份,如“2008”;3、学生申请需附村、乡镇(街道)两级民政部门或政府证明材料。
附表2: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汇总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  月  日
注:1、户籍性质为“农村”“县镇非农”、“城市”或“居民家庭户口”。
2、年学费标准和免费金额单位均为元,免费金额为1个学期的实际免费金额;
3、资金来源为“财政补贴”和“学校自筹”两种形式;
4、联系方式可以是学生本人的,也可以是学生家长的,但不得统一填写学校的联系方式。
5、备注栏根据学生免学费类型填写,可填“涉农”、“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顶岗实习困难”等。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郑州高端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七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号)同时废止。
目录
概述
通知内容
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