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1990年成立的国家社会团体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成立于1990年12月,是全国群众性职业技术教育团体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国家一级学术社会团体。2002年10月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2007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
发展历史
1月8日,学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课题组召开职教专题汇总稿(初稿)研讨会。常务副会长、课题组组长刘来泉主持会议,课题组顾问杨金土、副会长余祖光、副秘书长谢幼琅、于芳、邓泽民以及各子课题组同志参加了会议。
1月8日,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委员会和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经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备案。
2月10日,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袁贵仁同志听取六大学会关于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汇报,常务副会长刘来泉代表职教课题组进行了汇报。袁部长认为“职教学会的汇报全面、深入、规范,针对六个问题提出六项建议,既有思路和对策,又强调了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
2月16日,学会召开评选表彰职业学校教学名师办法座谈会,师资专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北京部分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参加。
2月19-26日,由副会长余祖光任团长的中国职教学会考察国赴美国、加拿大进行考察
2月26日,2009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暨全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经验交流会在海南省召开。教育部部长周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职业教育的战略重点放到提高质量上,同时进一步扩大规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副秘书长谢幼琅出席会议。
3月10-11日,学会在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职业与成人教育学会支持下,在合肥市召开了2009年工作会议,总结了2008年的学会工作,研究部署了2009年工作,会后下发了2009年工作计划要点。
3月,中国职教学会科研规划项目办公室完成了学会2008-2009年度科研规划课题的申报工作,经专家组评审共立课题130项。
4月14日,经教育部同意,学会下发了关于评选表彰首届“中国职业院校教学名师”活动(学会[2009]4号文)和关于评选表彰第二届“中国职业教育百名杰出校长”活动(学会[2009]5号文)的通知(简称“双表彰”活动)。“双表彰”活动由中华职教社和教育部职教中心研究所协办,并得到高教社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鼎力支持。
5月,中国职教学会科研规划项目办公室,将学会2004-2005、2006-2007年两轮获奖的科研课题成果,汇编出版了《职业教育大发展的实践与探索—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科研规划项目优秀成果选萃(2008)》一书。
5月24-25日,农村与农业职教专业委员会在上海成功举办了第二届全国农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共有26个省市53所高等职业院校的190名选手参加了四个项目的比赛,是全国高职院校农业类技能比赛中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一次大赛。刘来泉常务副会长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2009年6月21日,由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组织、天津职业大学等百余所院校发起、中国教育报等十家新闻媒体支持、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承办的“首届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百名创业就业之星”表彰会在北京举行,来自23个省的创业就业之星参加了会议。张天保会长出席会议,并为获奖者颁奖。
6月27日,职教装备专业委员会承办了第七届全国职业教育现代技术装备及教材展览会,张天保会长出席了开幕式。经过9年时间的精心打造,该展会已发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装备领域规模最大的专业展览会,成为全国职业院校与职教装备企业沟通的重要交流平台,为强化职业教育办学导向、实训基地建设、促进校企合作等提供了良好服务。
6月27日、8月10日,学会秘书处与师资专业委员会先后两次讨论了关于教学名师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
7月,农村与农业专业委员会历时近一年时间完成了“全国农业职业院校教学名师”的评审工作,从100多位候选人中评选出高职教学名师61名,中职教学名师20名,并在2009年的全国农业职业教育学术年会上进行了表彰。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向获奖者颁发了证书。
8月1-2日,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与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联合,举办了“大交通行业职业教育发展战略论坛”,围绕当前铁路、公路、建设等行业改革发展的形势,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8月4-7日,学会组织职业院校的校长赴香港特别行政区考察。
8月17-18日,学会召开职教院校教学名师和杰出校长评审委员会会议,经严格评审并经“双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中职教学名师人选305人,杰出院校长人选130人,人选名单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网上进行公示。
9月13日,学会在北京隆重召开“华中数控杯首届中国职业院校教学名师、天煌杯第二届中国职业教育杰出校长表彰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全国政协副主席黄孟复、教育部副部长鲁昕等领导出席大会并为获奖代表颁奖。鲁昕副部长在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共有15家媒体对“双表彰”活动进行了报道,中国教育报刊登了全部获奖的教学名师和杰出校长的照片,极大鼓舞了广大职业院校教师和院校长,营造了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职业教育和尊重职教工作者的良好氛围,也扩大了学会的影响力。
9月16日,鲁昕副部长主持召开由职成教司、职教所、职教学会和成教协会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重点落实“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工作。张天保会长、谢幼琅副秘书长参加。
9月,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展示职业教育取得的丰硕成果和职业院校风采,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网中国网共同举办“职业技术教育成就网展”。
10月25日,发展战略研究工作委员在石家庄市召开成立会,刘来泉常务副会长到会祝贺。
10月25—26日,学会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职教学会的支持下,在石家庄召开以“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吸引力和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学术年会。张天保会长致开幕词,鲁昕副部长委托职成教司葛道凯司长宣读了她的书面讲话。本次年会除大会交流外,还设8个分论坛,其中的行业企业论坛是首次召开。共有60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还召开了三届三次理事会议。
10月30日,常务副会长刘来泉拜访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宣传教育部部长高庆林,就建立“产教结合、校企合作”部委配合工作机制等问题,初步交换了意见。
11月5-7日,学术委员会在杭州市主办了第五届中青年职教论坛,同时召开了2009年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研讨会。
11月18日,学会与中国开发区协会、中国高新区协会在广州市共同举办了“2009开发区、高新区职业教育年会”,教育部鲁昕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职成教司葛道凯司长、常务副会长刘来泉、副会长俞仲文、副秘书长谢幼琅等出席会议。
11月18日,在江苏省教育厅和德国经济与科技部支持下,学会与德国职业教育联盟联合在南京举办“2009中德职业教育交流大会”,教育部原副部长吴启迪、学会会长张天保、德国外交部国务部长科尔﹒皮珀、德国职业教育联盟主席罗伊特、菲尼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李慕松出席会议并讲话,教育部职成教司副司长刘建同、学会副会长余祖光、副秘书长于芳等出席。来自国内外教育界、企业界的知名专家、学者200余人参加会议。
12月24日,德育工作委员会协助教育部职成教司在北京举行了第六届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活动颁奖会。张天保会长出席并为获奖者颁奖。
11月26-27日,教学工作委员会和职业教育装备专业委员会参与主办的“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改革与教学资源建设工作研讨会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三周年成果展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来自全国200余所高职院、40余家企业、和60余家行政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德国、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特邀嘉宾代表共计1500余人参加会议。常务副会长刘来泉出席开幕式并剪彩。
11月29日,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参与举办的“第六届全国高职高专实用英语口语大赛总决赛”在北京圆满落幕。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百万名高职高专学生经过角逐,最终有20名选手脱颖而出,参加了总决赛,共产生2个特等奖、6个一等奖和12个二等奖。常务副会长刘来泉出席了总决赛,并为获奖选手颁奖。
组织机构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该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该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相关职责。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等。
2013年2月23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和新的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秘书长名单。
该会设有学术委员会、培训交流部和对外合作与信息服务部三个工作机构。设有围绕教学、管理、科研、德育、学生、教材工作设立的工作委员会;有围绕职业指导、职教师资、中专、职业高中、农村与农业、城市、少数民族、轻工科、商科、期刊编辑、职教装备、轨道交通、医药、卫生教育工作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等共21个分支机构。他们实施该会相应的各项任务。
该会理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14名理事中各地方学会代表100人;部门、行业及其协会、社会团体代表31人;专门列出的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代表33人;学会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代表22人;企业代表8人;教育部及其直属单位代表15人;学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5人等。
理事成员
会长:鲁昕
常务副会长:王杨南、陈锋、李曜升
副会长:荆德刚、徐晓兰、陈李翔、陈秋明、陈晓明、丁金昌、董琦、张玉清、贺东东、段宝岩、方乃纯、葛道凯、姜锋、孔凡群、李康、李明华、刘宝利、刘宝龙、刘洪一、刘军、刘欣、刘云厚、苏雨恒、苏志刚、孙善学、王茤祥、王复明、王小兰、邬宪伟、武向平、徐强、徐曙光、姚莉、战高峰、朱清孟
秘书长:刘建同(兼)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SOCIETY FOR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缩写为CSTVE)。
第二条天津市重庆商会是由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基层;坚持政治强会、学术立会、服务兴会、依法治会;团结、调动、组织全国热心从事和支持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社会力量,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推进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与现代化。遵循职业技术教育规律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恪守学术道德,建设新时代新型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充分发挥中国现代职业技术教育智库作用,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参与职业技术教育行业治理。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标准制定、教育评价、项目评估、表彰奖励,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展览展会、竞赛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四)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普及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科学研究动向,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成果评价、认证与成果推广、发布等活动。
(五)组织搭建产教科、校企科合作、交流、研讨和服务平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布职业技术教育有关信息;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六)组织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宣传、典型经验推广,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七)组织开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国外的职业技术教育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监测等工作。
(九)开展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社会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包括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行业教育学会;从事或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其他高等院校;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服务机构;举办、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机构。
(二)个人会员是指各级各类郑州高端职业学校和其他高等院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人员;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人员;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四)愿意参与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五)在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中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负责检查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等事宜;
(四)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在有关领域设立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以及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自行接受捐赠;
(四)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六)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本会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本会分支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是本会最高学术机构,行使本会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大的学术影响力,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五章监事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监事3-5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理事与监事不相互兼任。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本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刊物
该会与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和高教社共同主办《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设有综合、教学、培训三个版,为旬刊。办会宗旨是宣传教育方针、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经验、沟通信息。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动态》系内部月刊,介绍学会及其分支机构和各地方职教学会、行业职教学会等团体会员开展的群众性学术活动情况。
参考资料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领导.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2021-06-28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组织机构
理事成员
组织章程
组织刊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