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张君,男,
汉族,1955年3月生,河南开封人,在职博士研究生,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主任。
1979年12月至1994年2月,在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工作(其间: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在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学习);
2003年9月至2005年9月,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二部助理巡视员(其间:2002年8月至2005年7月援疆任新疆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党委委员、副州长,2005年5月任正局级);
2007年11月至2010年7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负责人(其间:2006年3月至2009年6月在
西南财经大学攻读金融专业博士);
2010年7月至2014年9月,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2023年4月,原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2024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河南省监委对原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主任刘张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张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与他人串供,销毁重要证据材料,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旅游、高尔夫球活动安排;违反组织原则,违规干预银行机构人事安排;违规收受他人财物,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规经商办企业,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违规兼职取酬;毫无纪法意识,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及职务影响力,为他人在银行机构准入、获取银行贷款、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张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张君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
河南省监委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