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也称民办高校,是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民办高校可以招收部分计划内专业的学生,由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学历。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共有私立高等学校69所。1952年底,大量民办高等院校或经过国有改造转为公立学校,或停办,抑或在随后的院系大调整过程中被拆解重组。1978年后,不少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养机构。1982年通过的《宪法》确立了中国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全国各地民办高校数量激增。1993年8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标志着民办高校合法化。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促法》第二次修正案,民办高校正式进入分类扶持、分类管理、差异化发展为主线的新阶段。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办学形式之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按举办层次分别有具有颁发本科文凭资格的院校、具有颁发专科文凭资格的院校、普通民办大学的自考班、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院校等,分为本科计划内招生、专科计划内招生、计划外招生3种招生形式。截至2023年,中国共有民办高校789所,其中普通本科学校391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2所,高职(专科)学校374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有7所民办高校具有硕士点授权,民办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994.38万人。
发展历史
停滞沉寂阶段(1949—1977年)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共有私立高等学校69所。据1950年统计,全国共有高校227所,其中私立高校占高校总数的39%,针对当时占比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会大学及其他私立高校机构,政府采取了“积极维持,逐步改造,重点补助”的方针。1950年8月颁布的《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所有类型的私立高等院校都必须重新进行申请立案,由此拉开了中国高等教育社会主义改造的序幕。至1952年底,大量民办高等院校或经过国有改造转为公立学校,或停办,抑或在随后的院系大调整过程中被拆解重组。
萌芽再生阶段(1978—1992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原地区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也再次萌芽,不少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创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养机构。北京自修大学(1977年)、长沙中山专修学院(1978年)、杭州钱江业余大学(1979年)、湖南九嶷山学院(1980年)、中华社会大学(1982年)等中国最早的一批民办教育机构相继成立。这类机构以“高考补习”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为主要形式和以职业培训为主要目的的。
1982年通过的《宪法》确立了中国民办教育的合法性。之后,西安培华女子大学、北京海淀走读大学、浙江树人学院等全国各地民办高校数量激增。但当时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上以技能培训、文化补习为主,处于无经费、无师资、无场地的“三无”状态,没有被纳入统招学历教育,社会认可度及影响力非常有限。
探索发展阶段(1993—2001年)
1993年8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这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关于民办高校合法化的文件。是年,北京率先进行了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推动尚不具备独立颁发学历文凭的助学机构转变为实际意义上的学校。此后,随着《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颁布,民办高等教育得到了持续的发展。
1994年,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民办黄河科技学院、民办浙江树人学院、民办上海杉达学院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等开始实施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同年,福建仰恩大学华侨大学独立学院分离出来,成为最早实施普通本科教育的民办高校。1998年,全国首家教育部登记设立的二级院校苏州城市学院成立。
快速扩张阶段(2002—2015年)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迄今为止专门针对中国民办教育的最高立法。该法把对民办教育事业“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上升为法律条文,为民办教育奠定了法律基础,明确了民办教育属于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随着《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推进,中国高等教育自1999年开始的连续大规模扩招,给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机遇。
2003年,教育部将全国360多所“二级学院”进行整改并正式命名为独立学院的举措,一大批民办高校的学历性质已由以前的非学历教育升级为学历教育;学历层次也由专科逐步升格为本科;校舍方面,此时的民办高校大都扩建了自己独立的校区。2011年,北京城市学院等5所民办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培养资格,打破了研究生招生由公办高校、科研院所垄断的局面。
提质创特阶段(2016年至今)
2016年11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促法》第二次修正案,民办高校正式进入分类扶持、分类管理、差异化发展为主线的新阶段。民办高等教育也从前期的外延式规模扩张向内涵式高质量发展转变,对民办高校走内涵式、特色化、高端型、持续性发展道路具有重大意义。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合理回报”法律制度下,抓好正确的办学方向和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引导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走向多元化、高端化、全球化发展之路。2018年,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更名为吉林外国语大学,成为全国第一所,也是唯一一所更名为大学的民办高校。
举办要求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举办民办高等院校,其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等相关条件。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当年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学校类别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包含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及独立学院
举办层次
具有颁发本科文凭资格的院校
具有颁发本科文凭的院校是我国现阶段民办高校的最高形式,参加统招本科的招生录取。
具有颁发专科文凭资格的院校
具有颁发专科文凭资格院校主要从事高职专业教育,颁发全国统一的专科学历,参加统招专科的招生录取。
普通民办大学的自考班
部分民办高等学校除了招收统招的本科和专科学生以外,部分学生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形式招收。
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院校
截至2024年4月,经各级教育部门批准,全国共有7所民办高校具有硕士点授权。
招生形式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形式分为本科计划内招生、专科计划内招生、计划外招生。
教育形式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形式主要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6种形式,办学单位颁发的学历文凭基本国家认可,其中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专、本科)。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生所在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所报专业的主考院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职业资格考试由学生所在的省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其授权,向学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由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境内学生可以获得境外教育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与境外教育机构实行学分互相承认的合作形式,学生在境外教育机构学习期满,由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毕业或学业证书。
发展特征
优势
解决了教育投资不足的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民办高校一直发挥着拾遗补缺的功能,民办高校利用自身以市场配置资源的灵活机制,遵循市场供求原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供给,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招收报考公立高校的落榜生,设置公立高校无法设置或不愿意设置的专业,利用公立高校的闲置资源,满足特定的却又是充满活力和潜力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民办高等院校的兴起与发展,弥补了中国高等教育资源的不足。民办高校具有学生起点相对较低的特点,拓宽了学生入学的途径。
办学机制灵活、市场化办学
民办高校具有“短平快”的专业设置、开放的生源市场、灵活的市场机制、低成本的兼职教师队伍、高效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和面向中小企业培养人才的就业导向等。民办高校办学层次多元化,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既有高职高专层次又有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由于民办高校比公办高校有更大的自主权,因此能适应市场变化及时决策,民办高校以市场化手段筹措办学经费,通过市场化方式争取生源和高水平师资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置专业,以行业及岗位需求为导向设置课程,以市场化方式进行学校品牌形象宣传和包装,以教育营销理念指导学校招生和学生就业工作。
缺点
师资结构差、流失严重
民办高校的师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现象,教师中青年和老年教师占绝大多数,中年教师为数甚少,师资不稳定,青年教师流失尤为严重。主要原因在于民办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和住宿费,教师工资采取结构工资制度,无法提供完善的福利、住房、医疗、养老等的保障,同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在职进修等方面,民办高校的教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他问题有自有教师少、兼职教师多,教师队伍学历层次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层次偏低等问题。
经费有限、盈利为主
逐利性在民办高校的办学动机和理念中占据主导地位,民办高校举办者常把办学校与办企业等同,将办学作为营利性行为来运作,通过办学获取丰厚投资收益,个别民办高校甚至通过现金或关联交易方式将办学结余非法转移到自己或者亲友的企业名下,致使办学资产严重流失,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中国民办高校市场催生了中教控股新高教集团宇华教育、中国科培、光正教育等高等教育上市集团,各翔宇教育集团旗下的民办高校实行市场化定价,各校通常根据市场情况采用每2年到3年提升学费的方式自主定价,整体平均学费增速约在5%至8%的区间。
办学质量较差、专业设置趋同
由于民办高校学费的收入所占的比重比较大,此类院校常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在招生上,无暇顾及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民办高校在与其地位相接近的省属地方性院校相比,在专业建设水平、课程建设水平、实验实习条件以及教学管理的规范性等方面皆存在明显的差距,其人才培养质量较差。作为衡量教学水平的省级精品课程、省级重点学科等质量工程内容上,较多中西部民办高校均只有少量入选或无入选。
民办高校以市场为导向培养人才,但却忽视了人才培养的质量成本和资源的充足性配置,专业设置缺乏战略眼光,重复设置过多,许多民办高校设置专业和招生多集中在市场短期需要的热门专业,如财经、政法、计算机等专业重复设置现象严重,导致民办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就业困难。
管理混乱、产权不清晰
民办高校的股东(举办者)控制、以校长为核心的管理团队职权不明晰、缺少利益相关者参与及内外监督机制缺失等法人治理结构上的突出问题,使得民办学校陷入了家族化治理、内部权力冲突频现、缺少共治动力及存在监管盲区。部分民办高校管理队伍整体素质与现代大学的要求不相适应,“家族式管理”“作坊式经营”的痕迹仍未彻底消除。虽然大多数民办高校都制定了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实行董事会领导,但仍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问题,由于民办高校的领导者更替不属于组织部门的工作范围,许多民办高校存在创办者子女接班等现象,如西安翻译学院曾发生举办者“继承”风波。
社会声誉度提升缓慢、呈下降趋势
由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少数存在过度的营利倾向及牟利动机,在办学中发生许多失范行为,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和矛盾。2006年,江西省河南省山西省等地方少数民办高校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导致的学生闹事,部分民办高校因为违规挪用办学经费而导致学校倒闭破产。同时民办高校普遍存在定位趋同、盲目,贪大求快的问题,部分民办高校为争夺有限的生源,实行地毯式地“轰炸”(广告宣传)、传销式招生,某些民办高校因招收不到足够的生源而倒闭或被兼并。民办高校由于专业重复设置过多,导致民办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就业困难,其求学成本高于公办高校,而民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差于公办高校毕业生。这些因素致使民办高校社会声誉度提升缓慢,甚至呈下降趋势。
高校名单
截至2023年,全国共有民办高校789所,其中普通本科学校391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2所,高职(专科)学校374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民办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994.38万人。
参考资料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4-04-18
新中国70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演进路径.中国社会科学网百家号.2024-04-17
..2024-04-18
西京概况.西京学院.2024-04-22
学校概况.吉林外国语大学.2024-04-22
学校简介.河北传媒学院.2024-04-22
招生类型.北京城市学院.2024-04-22
民办高校的学历文凭介绍.阳光高考.2024-04-22
..2024-04-18
..2024-04-18
..2024-04-18
..2024-04-17
..2024-04-17
..2024-04-18
..2024-04-17
..2024-04-17
西安翻译学院举办者“继承”风波.新浪财经百家号.2024-04-17
全国高等学校名单.教育部网站.2024-04-17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停滞沉寂阶段(1949—1977年)
萌芽再生阶段(1978—1992年)
探索发展阶段(1993—2001年)
快速扩张阶段(2002—2015年)
提质创特阶段(2016年至今)
举办要求
学校类别
举办层次
具有颁发本科文凭资格的院校
具有颁发专科文凭资格的院校
普通民办大学的自考班
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院校
招生形式
教育形式
发展特征
优势
缺点
高校名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