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锐,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社会责任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他在
哈佛大学获得
法学博士(S.J.D.)和
法学硕士(LL.M)学位,同时在
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和法学
学士。郭锐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公司法、法律与创新、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与发展、金融管制、
比较法、
人工智能的伦理与治理、残障法等。他讲授的课程包括公司法、残疾人权利保护、
资本市场等。他还是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残障人项目研究员,以及多个学术和专业组织的成员。2020年获得
中国人民大学十佳班主任,2017年获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学
优秀奖。
社会任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首批外国法查明专家。
国家标准委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社会伦理专题组负责人。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界面交互分委会委员。
北京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院科技伦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主要论著
Facial Recognition in China: Current Status, Comparative Approach and the Road Ahead, 25 U. Pa. J.L. \u0026 Soc. Change 153 (2022).
Investor Obligations i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Legal Status, Typology, and
泛函 Analysis (co-authored with Joanna La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容积单位 24, Issue 2, June 2021, Pages 321–340.
The Natural Law Foundation of the Market (with John S. Baker, Jr.),Frontier of Law in China, 2020, 15(4): 409‒430.
《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及其治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0年06期,总第33卷第6期,18-23页;
《人工智能的伦理和治理》(专著),
法律出版社,北京,2020年8月;
《人工智能抗疫及伦理风险管理再探讨》,《可持续发展导刊》,2020年第5期;
《〈公司词义考〉二十年》,《财经法学》2020年第4期,2020年4月;
《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及其治理》,《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20年3月;
《医疗人工智能产品研发的伦理审查与法律考量》(合作作者),《
医学与哲学》,2020年3月;
《人工智能的伦理与治理》,《人工智能》2019年 第4期,2019年8月;
《道德、法律和公司——公司社会责任的成人礼》(专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2018年11月;
《证券市场与公司社会责任》, 《
证券法苑》 2018年 第一期(第24卷),2018年4月,16-21页;
《中国大陆的现金贷监管及其经验——金融科技语境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合作),《
月旦财经法杂志》第42期 ,2018年5月, 21-48页;
《残障人法律援助基本原则研究》(合作),《
人权》2018年第2期,2018年4月;
《央地财政分权的“选择构筑”视角——兼论中央财政权力的宪法约束》,《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364-378页;
《抽象理论与现实关怀——以法人概念研讨和中国经济转型为例》,《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05期,98-112页;
《商事组织法中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以董事会制度为例》,《
环球法律评论》2016 年第2期,67-81页(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6年第7期全文转载);
BLOWING WHISTLE WITHOUT PROTECTION: CAN
汉语词类 REGULATOR AFFORD SENDING SHEEP AMONG WOLVES[J]. Front. Law China, 2015, 10(1): 123-135;
《法律改革和中国国有企业的兴起》,载《财产法暨经济法期刊》,台湾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刊号1816-4641;
《挂靠企业的历史和语法》, 载《
洪范评论》学刊第1卷第1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
《受教育权和宪法司法化》,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五卷,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契约即允诺》(译作),原作者: 查尔斯·弗里德(
哈佛大学),北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契约法一般原则的宗教渊源》(译作);原作者:哈罗德.伯尔曼(哈佛大学),载《
清华法学》2005年第6辑,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主持项目
国家标准委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人工智能社会伦理专题研究》(负责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创新团队研究“法秩序的
垂直整合:部门法中的宪法问题”(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