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民,男,
汉族,1958年1月生,
南和区人。199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
理学硕士,
管理学博士。
1998.11——2003.03,
邢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其间:1999.10——2000.10 在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4.02——2011.12,河北省廊坊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其间:2001.03——2005.09 在
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获
管理学博士学位);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共河北省第七届、第八届
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委员,河北省第七次、第八次党代会代表,河北省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共
廊坊市第三届、第四届市委委员
2014年9月4日中纪委信息,
河北省邢台市市委书记王爱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4月15日,据
河北省纪委网站消息,经省委批准,省纪委对省委委员、邢台市委原书记王爱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爱民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经
河北省纪委常委会议、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爱民开除党籍处分;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爱民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6月,
石家庄市检察院今天通报两起贪贿案件案情,其中,原邢台市委书记王爱民在任
廊坊市市长、邢台市委书记的十年间,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收受他人给予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00余万元,另有33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件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