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翔,字璧予,男,
侯官县问。
林则徐曾孙,成生后入福建法政学堂,旋东渡
日本,获
明治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在
东京加入同盟会。回国后在厦门地方法院及省高级法院任职。
林翔(1881~1935年),字璧予,侯官县(今
福州市市区)人。民国7年(1918年)3月,林翔应召任孙中山大元帅府广东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后历任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陆海军
孙中山大元帅府纪念馆审计局局长兼财政委员会委员、代大理院院长兼任法制委员会委员、惩吏院委员、特别刑事审判所所长兼法制编审委员会委员、司法行政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民国16年10月,任军政厅军法处处长。在立法委员刘三冤狱中,不顾
蒋介石授意,据理使刘脱难,朝野震动。11月5日,任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翌年11月13日,任最高法院院长。民国22年3月3日,任考试院叙部部长,后卒于任上。
国民政府主席
林森下令公葬优恤。林翔笃奉佛教,曾与班禅额尔德尼及
戴季陶(季陶)倡办“时轮金光法会”于
杭州市,祈祷世界和平;极力倡导禁烟戒毒,刊行先祖
林则徐《禁烟奏稿》、《
信及录》、手迹《析产书》、《行舆日课》、《
金刚经》等行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