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星,
汉族,曾任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2018年6月,金星因涉嫌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2019年2月,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2017年9月6日,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金星(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经查,金星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将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医疗护理系教学楼等内门安装工程交给其妻子办理,获利20万元。违反组织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工录用、干部任用、工程款拨付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受贿犯罪。
金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金星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金星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星,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星在担任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超越职权,违法评估和拆迁补偿;不正确履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27日,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原院长、党委书记金星(副厅级)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在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金星利用担任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呼伦贝尔市金典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武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款支付、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13万元。2010年8月,在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开发建设教职工住宅楼过程中,金星擅自决定提前进场、违法拆迁,且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042.1697万元。2010年,在将原民族艺术学校土地产业置换过程中,被告人金星未进行调查即与无法人资质和经济实力的商某某签订了置换协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46.1万元。
2019年2月,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原院长、党委书记金星(副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金星犯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43万元、5000美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金星作为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造成损失1711.6047万元,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金星作为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被起诉执行1146.1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