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
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开展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当挖机在拆除被告人
明经国隔壁家的危旧土坯房时,明经国的妻子和儿子赶到现场,提出其家房屋中还有杂物未搬,在场村干部立即叫挖机师傅停止作业。不久,明经国得知情况后,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现场,不顾在场村干部劝阻砸烂挖机玻璃。十八塘乡干部卓宇见状便打电话报警。明经国趁卓宇不注意,持镰铲连续击打卓宇头部数次,致卓宇当场死亡。
2017年11月16日上午,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62岁农民明经国站在被告席接受审判。公诉机关认为,
明经国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
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明经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法庭根据辩护人申请,通知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控辩双方及被害人亲属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权利。
明经国作了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