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力。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根据《
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是侵犯公民权利最严重的犯罪,是古今中外重点惩治犯罪之一,在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有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及处罚,中国1979年刑法就对故意杀人罪及处罚做出明确规定,由重到轻的量刑排序昭示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态度,1997年刑法完全维持这一规定,此后历年刑法修正案未对故意杀人罪做出修正,但出台诸多司法解释。
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不能客观归罪,应考虑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定
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但比普通故意伤害罪处刑更重。此外《刑法》规定了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如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聚众斗殴和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诸多犯罪典型案例,一方面使读者了解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另一方面起到教育与警示作用。法院对犯罪案件的依法严厉打击,对犯罪分子的有力惩处,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防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历史沿革
中国历史上故意杀人行为立法
奴隶制时期
夏朝时期就有了“昏、 墨、贼、杀”的法律制度,
东晋大夫
羊舌肸将“贼”解释为“杀人不忌”,进一步解释为任意杀人而没有顾忌,不仅强调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包括了主观方面的肆无忌惮。在罪过方面相当于放任故意和希望故意的结合。
春秋时期,杀不再指代死刑而是指罪名,如《吕氏春秋·去私》中的 “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以及《荀子·正论》里的“杀人者死”。到了战国时期,关于杀人罪的立法算得上今天所称的杀人罪的开端,如《
法经》规定“杀人者诛,籍其家及 其妻室;杀二人及其母氏。”经把保护生命权利作为杀人罪的直接内容。
封建社会时期
秦朝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了贼杀、斗杀等内容,到了汉朝时期,《九章律》较为系统地规定了杀人罪包括谋杀、贼杀、斗杀、戏杀、误杀、使人杀人、轻侮杀人、狂易杀人等。
唐朝被称为
中原地区古代法制集大成者的《永徽律疏》规定了谋杀、故杀、劫杀、误杀、斗杀、 戏杀、过失杀,明清时期关于杀人行为的立法规定基本以《永徽律疏》作为基础,并衍生出其他内容。
近代时期
近代中国法律第一人
沈家本在统治者的授意下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大清新刑律》第二十六章杀伤罪第三百十一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中一等有期徒刑”,第三百十二条规定:“杀尊亲属者,处死刑”。第三百十八条规定了决斗 而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第三百二十条与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受被害人 承诺杀人的刑罚。受到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影响,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模式包含了普通杀人罪规定与杀害尊亲属等特殊行为类型,1912 年
北洋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受托杀人罪与教唆帮助自杀罪。 1935 年
国民党政府版本的《
中华民国刑法》又对义愤杀人、杀婴作出了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故意杀人行为立法
1979年以前
在1979 年刑法制定以前,故意杀人的行为被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其规定杀害行为需要以反革命为目的,以人民为行为对象,包含了策谋与执行两种方式,在行为方式上出现了“袭击”。中国1979 年刑法典第 1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979年以后
1979年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的刑罚由轻到重,首先是死刑,其次是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目的在于昭示中国政府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态度,对公民生命权的维护,同时借鉴国外对故意杀人罪不同情节的不同处罚,为维护公平正义,做到罪刑相适应,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两档刑罚。1997年制定颁布的《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故意杀人罪上沿用了 1979 年刑法的规定,对故意杀人罪的表述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主要内容涉及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适用死刑的标准。
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定故意杀人罪或者
故意伤害罪。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构成
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
疫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2020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除以上两种情形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对窨井盖进行盗窃、破坏,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分别定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
过失致人死亡罪。
构成要件
客体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力。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胎儿脱离母体能够自主呼吸时就有了生命,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实际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有很多方法,无论采取哪一方法都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犯罪对象限制解释为“他人”,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胎儿和尸体不是本罪对象。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
正当防卫、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主体
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犯罪主体,《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人。
主观方面
就作为基本类型的故意杀人罪而言,根据《
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由“明知加希望”或者“明知加放任”组成,学术界又根据故意中的明知程度与意志程度的规定划分出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罪状表述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的罪状表述仅为“故意杀人的”,“故意”在刑法中是由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构成的一个概念,而“杀人”没有进一步的行为类型。
《刑法》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规定中的罪状属于简单罪状,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死刑的依据是《刑法》第 48 条的“罪行极其严重”,而可以不适用死刑的依据则是我国《刑法》第 61 条规定的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
刑罚配置
现行立法中故意杀人罪没有体现出层级性,而体现出了单纯的宽泛性。根据《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主要指
防卫过当致使他人死亡、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其法定刑由重到轻排列,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所有其他犯罪没不同,对故意杀人罪适用刑罚时首先考虑死刑的法定刑模式,集中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复仇”的观念与“杀人偿命”的观念。从质上来说,跨越了生刑到死刑,从量上来说也包含了从三年到限制减刑。
司法实践中关于情节较轻的解释有三个,一是
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二是被害人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程度的义愤杀人;三是基于被害人的请求、意愿而帮助其自杀,或者其他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等等。
学理解释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竞合问题
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采取放火、爆炸等手段杀人)存在竞合关系,区别在于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况:
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定放火罪与爆炸罪;
犯罪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为了掩盖案发现场而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情节较轻的解释
陈兴良教授认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是指“防卫过当杀人、义愤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等”
张明楷教授认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有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的杀人(如
安乐死)以及“大义灭亲”的杀人等,同时,故意的防卫过当杀人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况。
关于犯罪故意的解释
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认识。这些事实包括行为、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时间与地点、行为的情节、行为的客体、行为的 结果、因果关系、身分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根据刑法规定,学术界总结出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实践中间接故意又可以分为两种常见类型:第一种目的伴随型,即行为人行为本身包含的目的与危害结果并没有关系, 只不过为了完成这种目的放任了结果的发生,第二种为不计后果型,实际上第一种间接故意也是不计后果, 只不过第二种间接故意是时间太短没有对后果进行认真的考虑。
对“人”的界定
中国通说认为, “人的生命,起始于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即采独立呼吸说。”(学者
高铭暄、
马克昌、
张明楷、王克富观点),也有学者持“部分露出说”,在胎儿部分露出母体后对之加以侵害的,可以杀人罪或者伤害罪处理。
对死亡标准确定,中国学界,包括医学界、生命法学界有人倡议立法应确立脑死亡标准和传统死亡标准(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 瞳孔反射消失)并存的制度,即采用所谓二元论的立法形式。
对“杀”的解释
中国理论通说认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实行行为,因而故意杀人罪中故意 “杀”人的行为,只能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不应解释为 “杀”人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只是对他人的自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了诱发、促进作用。
常见问题
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现实案件中,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不能客观归罪,即不能只看行为造成的后果,还应考虑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假如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此时不能定故意杀人罪,而是将致人死亡作为某一故意犯罪的加重情节来考虑,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定
故意伤害罪、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的定强奸罪、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定
抢劫罪等。
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又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
虐待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这五类情形不属于某一故意犯罪的加重情节,均定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减刑问题
对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犯罪类型
义愤杀人
理论上,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司法实务对义愤认定:第一种为杀死言语或行为上虐待自己、其他亲人或者危害社会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夫 妻之间,以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第二种是被害人确实存在重大过错行为,通常情况下这种过错是单向的,即行为人在杀人行为出现 之前并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的过错与被害人之过错相比并不足道。第三种是超出
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或手段限制。
自杀关联行为
中国现行
刑法中并不包含对自杀及其关联行为行为的明确规定,没有单独规定将自杀之关联行为如帮助自杀作为一项罪名,也没有在故意杀人罪中包含对自杀及自杀之关联行为的罪状描述。但有对于教唆、帮助自杀的处理方式、对受嘱托杀人的处理方式,司法实务中一般不将自杀作为犯罪处理,而将帮助自杀之行为直接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对方自杀的后果,但对此持放任的态度,导致后果发生。诱发和帮助自杀的行为实质是非 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杀害特殊行为对象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中,最常见的分类包括尊亲属、幼年儿童、司法人员等。
对于杀害尊亲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布指导案例指出杀害尊亲属并不妨碍该案中认为情节较轻。而在司法实务中来看,对于杀害尊亲属的判决,司法态度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如对被告人司某某杀母案的量刑理由中,把杀母行为定性为由家庭纠纷引发,而在
吴谢宇杀母案中,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吴谢宇杀害母亲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社会的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在关于审理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暴力抗法而杀害执法人员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罪;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安部于 2016年 1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暴力袭警, 致使民警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酌情从重处罚。中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袭警犯罪,对于其他特别行为对象,司法实务中通常会区分出儿童的特殊性,并将之作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动机卑劣的理由。
与其他罪的界限
与刑法中规定的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关系问题
分为两种情况:
刑法罪名规定致人死亡并不包括故意杀人的内容,行为人在实施这种犯罪时出于故意将人杀死,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如刑法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行为人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时,出于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应当以重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某些暴力性犯罪,故意杀人的情节被吸收,直接以该种暴力犯罪一罪处罚,如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等。
引起他人自杀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引起
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引起被害人自杀,应当对他人自杀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以非法拘禁罪等入罪,个别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虐待罪引起自杀可以以结果加重犯论。
胁迫、欺骗他人自杀
如果被害人自杀属于高概率,则属于借刀杀人,行为人系间接正犯,构成故意杀人罪。如甲欺骗就医的乙说其患绝症,命不久矣且痛苦不堪,实际上乙很健康,乙不忍连累家人,因而自杀,此时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其他情况
包括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教唆自杀与相约自杀,请求他人杀害自己如
安乐死,不是帮助自杀的行为而是故意杀人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论。教唆或帮助正常成年人自杀不构成犯罪,教授或帮助无理解能力的人自杀属于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两人相约自杀,约定A先杀B,然后A自杀,B死后,无论A由于何种原因没死,A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价
《中外法学》评:故意杀人罪是
刑法分论中最重要也是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学界出现了诸多研究成果,如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与司法适用、自杀与参与自杀行为的定性以及胎儿生命权益的认定等,还包括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杀人、杀人行为定型化分析、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等)、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之区分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评:法院对犯罪案件的依法严厉打击,对犯罪分子的有力惩处,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防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典型案例
杀害未成年案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俸红飞与同村的俸某强(被害人,殁年13岁)、俸某佳(被害人,殁年13岁)相约到水坝处捉老鼠,后三人又在一起制作烤肉。其间,俸红飞因琐事与俸某强发生争吵,遂持长柄尖刀、铁锤先后捅刺、击打俸某强和俸某佳,致俸某强心脏被刺破,
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俸某佳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俸红飞就地挖坑将俸某强、俸某佳的尸体掩埋。12月11日,俸红飞为转移视线,书写两封勒索信,分别放置于俸某强、俸某佳家门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俸红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核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俸红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反家暴故意杀人案
夫妻案
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因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综上,对陈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父子案
被告人许红涛平时经常打骂父母,其母被打得不敢回家。2012年5月28日,许红涛又因琐事在家中殴打因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被害人,殁年63岁)。同月30日中午,许红涛再次拳打脚踢许二的头面部及胸部等处,造成许二双侧胸部皮下及肌间广泛出血,双侧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广泛挫伤,致创伤性、疼痛性
休克并发
呼吸困难死亡。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红涛因琐事殴打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致死,其行为已构成
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红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许红涛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许红涛死刑。罪犯许红涛已被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发布关于故意杀人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也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慎重适用死刑,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
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程度进行处刑,如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
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
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
疫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
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其他国家
法国1994年刑法典根据杀人犯罪是否有预谋、有计划以及行为的方式,将杀人罪分为谋杀罪、故意杀人罪与毒杀罪。
意大利1930年刑法典基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将杀人犯罪分为杀人罪和在受遗奔隋况下杀婴(杀婴罪)。
日本1907年刑法典在把所有的杀人行为区分为杀人罪和 作为减轻类型的同意杀人罪的同时,根据犯罪形态的不同。还 规定了杀人预备罪、杀人未遂罪。
《德国刑法典》规定了针对生命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谋杀、故意 杀人、故意杀人的较轻的严重情形、基于要求的杀人、妊孕中止、遗弃和过失杀人。
美国立法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
加利福尼亚州模式。保留了普通法上对谋杀的定义,《加州刑法典》第 187 条将谋杀罪定义为:有预谋地非法杀害一个人或一个胎儿;第二种模式为纽约模式,或模范刑法典模式。给出了杀人罪的基本定义,将其分为谋杀和普通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