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男,北京人,1957年3月21日出生,浙江义乌人,法学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
陈兴良,1981年12月毕业于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
学士,同年考入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12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5月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1998年进入
北京大学法学院,担任刑法教研室主任等职务。
陈兴良在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方面有多部著作,如 《
正当防卫论》《
共同犯罪论》《遗传与犯罪》等,并主编《
刑法全书》等20多部,合著《刑法学原理》等30多部,合译《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等4部。
陈兴良在1997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当选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获教育部第二届
高校青年教师奖等荣誉。
人物经历
求学经历
陈兴良,1977年12月
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1981年12月毕业,获法学
学士,同年考取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
陈兴良1984年毕业后留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1985年担任助教,1987年任讲师,1989年升任副教授,1993年升教授,1994年任博士生导师。1998年进入
北京大学出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
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判例刑法学。
学术成果
陈兴良教授的主要研究成果可以概括为三大方面:一是刑法哲学研究,二是规范刑法学研究,三是判例刑法学研究。前者的贡献在于提升
刑法学的学术品味,后二者的作用在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学术地位
陈兴良教授是一位刑法哲学的权威,他的学术作用是提升刑法学的理论品味,探索刑法学的出路,为克服刑法学的整体性表述危机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他的刑法哲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克服刑法学危机的整体方案,建立了一个新的
范式,具有创造性和挑战性。他不仅关注刑法哲学底蕴的深层追问,也关注对具体刑法制度的建构,吸纳外国刑法中的合理成分,批评
苏联刑法理论中的若干观点。他反对把刑法学研究仅仅视为对条文的注释和对个案做“四个构成要件式”的简单分析,而是主张引进哲学思维,提倡刑法理论上的“学派”对抗和论争。他认为法学家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法的学术活动中展示法的思想,并以法的思想统领法的学术研究。因此,陈兴良教授在今天刑法学界有着重要的地位。
学术思想
刑法哲学研究
刑法哲学
陈兴良教授指出:“
刑法学如欲无愧于这个时代的重托与厚望,必须提高自身的理论层次,引入哲学思维,使刑法的理论思辨成为对时代本质的思维,与时代变革的脉搏跳动合拍。”
在刑法哲学研究方面,陈兴良教授分别提出了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和罪刑关系二元论等一系列全新的刑法命题,并试图以罪刑关系论取代以往刑法理论中的行为中心论、行为人中心论或社会危害性中心论。
陈兴良《
刑法哲学》的出版,使我国刑法理论在从注释刑法学向理论刑法学的转变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刑法学逐步接近于哲学的思维。
刑法的人性基础
刑法哲学研究系列的第二部著作是《刑法的人性基础》。该书以人性——理性与经验以及人的意志自由作为切入点,批判性地审视以前的刑法理论框架。
陈兴良教授选择人性的视角对刑法的本源进行拷问,从刑法之实然到刑法之应然,深化对刑法的理论研究。 陈兴良教授提出人性的理性与经验二重性的原理,肯定人在
本体论意义上的行为
决定论和价值论意义上的意志自由论。由此出发,该书分别考察了犯罪与刑罚、立法与司法的人性基础。该书以人性为理论视角,对刑法进行了哲学上的综合分析,其中包含着大量哲学、法理学、
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生物学等知识,使该书具有相当的理论包容量和逻辑穿透力。《
刑法的人性基础》的出版,标志着陈兴良教授完成了从刑法的法理探究到法理的刑法探究的重大转变,使其理论研究登临了一个更高、更新的境界。
刑法的价值构造
刑法哲学系列的第三部著作是《刑法的价值构造》。传统
刑法学实质上具有工具理性的意味,其主旨在于为国家迅速有效地打击犯罪提供理论支持和论证,它的中心命题就是“有效即为合理”。
刑事法语境中人的价值及其命运一直是陈兴良教授关注与聚焦的对象,并由此展开了一系列对刑法价值、功能等一系列问题的言说。陈兴良教授始终认为,刑法学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是一种恶。因此,刑法学可以说是一门研究恶的学问。
为了纠正传统刑法观念的偏向,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中陈兴良教授秉承科学的学术态度,立足于社会本体论以及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正确认识,对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进行了价值重构。《刑法的价值构造》是一部以价值为切入点,对刑法进行综合的哲学分析,具有理论广度和学术深度的刑法哲学研究的力作。该书以价值为理论视角,审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揭示两大学派之间在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这两种刑法机能上的对峙和冲突,并从社会本体论角度,基于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性,提出了刑法机能二元论的原理,由此出发,分别考察了刑法的公正性、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人道性三大价值目标。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既要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又不能漠视对社会的保护,任一价值的缺失都是刑法失败的明显标志。但是,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在一个国家的刑法中又绝不能等而视之。在我国刑法中首先强调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有其历史基因和现实合理性,但是,这一机能又必须受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强有力修正。根据这一基本思路,陈兴良教授对刑法的公正性、谦抑性与人道性做了历史与逻辑的深刻阐述,尤其是对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这两个刑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深入的价值分析,在进行这些研究时,作者坚持了自己一贯的学术追求:“着力探讨支配刑法之表象的‘道’——刑法条文的灵魂与精髓,即刑法条文应当服从以‘道’为内容的刑法原理与精神,审视刑法的应然性——即对刑法的本源思考与终极关怀。”
规范刑法学研究
规范刑法学在陈兴良教授理论框架中的地位
刑法学永恒的生命力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复杂性休戚相关。刑事司法中各种各样的难题需要刑法学给予回答,所以刑法学从来都不是书斋中纯粹的学问,陈兴良教授深谙此理。在他的刑法哲学系列研究中,寄托着对刑事司法的最深切关怀:刑法哲学能够从根本上、宏观上对司法活动起着指导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刑法哲学从来没有离开司法实践,而是始终将司法活动作为自己的观照对象。
陈兴良教授认为规范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哲学的基础,为刑法哲学的发展提供滋养;刑法哲学是规范刑法规范学理论层次提升的标志,是规范刑法学以及刑法
历史学等理论形态抽象发展的结果。基于这一正确认识,陈兴良教授将大量的精力投向了对规范刑法学的关注。在10余年的
刑法学研究生涯中,他积极参与刑法修订、司法解释的论证等活动,接受权威司法机关的邀请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并撰写大量的刑法学论文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重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独到间接,涉及到对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反思,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证券犯罪、共同犯罪、法条竞合的立法完善,间接正犯、身份、罪数、犯罪数额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等。
陈兴良教授对刑法基本原理的研究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正当性和实效需要以合理的价值为根基和支点,他提出了公正、谦抑和人道是刑法的基本价值,重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认为它们是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民主刑法的标志。陈兴良教授通过对刑法理论的阐述,揭示了刑法背后的法理,区分了国权刑法和民权刑法,政治刑法和市民刑法,指出了中国刑事法治的关键是确立和施行现代的刑法价值观。
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基本原理的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刑法知识的去
苏联化,刑法知识的转型,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
陈兴良教授对犯罪论的研究
陈兴良教授在犯罪论问题上进行推陈出新的尝试,与他对刑法概念、构造的看法是相一致的。从《
刑法哲学》剑《
本体刑法学》,陈兴良教授都认为,刑法应当以犯罪和刑罚这两个基本范畴作为逻辑起点,并且以报应与预防的罪刑关系的
二元论原理确立刑法的基本立场。陈兴良教授在《
本体刑法学》中对刑事责任是在特定的意义上使用的,指犯罪构成要素的主观心理状态,亦即指具有责任能力之行为主体对其犯罪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又称罪责,从而与传统的这一概念有很大的区别。罪责和罪体两部分就成为犯罪构成论中的核心概念。在新近出版的《
规范刑法学》一书中,陈兴良教授又将这一理论作了进一步发挥,针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大量规定数额较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况,陈兴良教授又提出在认定犯罪时必须考虑罪量,这样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就包括罪体、罪责、罪量三部分。
陈兴良教授在犯罪论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关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体系,行为论,因果关系论,正当防卫论,责任论,罪量论,未完成罪论,共同犯罪论,单位犯罪论,刑法竞合论”。
陈兴良教授的刑罚理论
陈兴良教授在《
刑法哲学》中坚持认为:刑罚必须在公正与功利相结合、报应与预防相兼顾的意义上加以理解。陈兴良教授将对刑罚理念的认识与刑事政策的走向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就刑罚的基本理念而言,立足于对犯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作者认为刑事政策是刑罚结构的基础。陈兴良教授以法学家的智识与学术的良知为我们阐述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理念以及理性刑法的基本制度架构,这无论对我们的刑法理论研究,还是对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尤其是对于我们理性的刑事政策的形成,都应该是一种刑法理念上的警醒与提示,是一种刑法思想的启蒙与倡导。
陈兴良教授在刑罚论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诠释,刑罚目的
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
陈兴良教授对刑法各论的研究
陈兴良教授的理论重心在于刑法总论,尤其是犯罪论,但他对刑法各论始终抱有学术兴趣。在其学术生涯的早期,由于学术精力所限,陈兴良教授较少涉足刑法各论。近年来,陈兴良教授对刑法各论,尤其是重点罪名的研究逐渐展开。在《
规范刑法学》一书中,对刑法各论中所有罪名都进行了阐述,在《
口授刑法学》一书中,陈兴良教授对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侵占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非法经营罪、玩忽职守罪等14个罪名进行了重点讲授,集中体现了陈兴良教授对刑法各论的研究成果。
陈兴良教授对判例刑法学的研究
判例刑法学是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与规范刑法学以外的又一个学术领域。判例刑法学采用判例研究的形式进行法理的叙述,是陈兴良教授探讨刑法理论的一种尝试。
陈兴良教授经过多年研究,完成了《
判例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判例刑法学》一书以82个判例为经,以117个主题范畴为纬,共形成63专题,通过对典型判例的裁判理由进行法理探讨,交织勾勒出判例刑法学的基本面貌。本书内容主要涉及以下3个方面。
刑法总论的一般理论
陈兴良教授力图从案例中提出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加以阐述,然后将有关理论观点返回司法实践,用于解决个案中的疑难问题。这样一种从个别到抽象,然后又从抽象到个别,在个别与抽象之间互相观照的研究方法,对于提升我国刑法总论研究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刑法总论的一般理论
陈兴良教授选择那些争议较大的案件,进行综合性的个罪研究,尤其侧重对裁判理由的分析。通过个罪的透视,放大刑法理论的应用效果。
在刑法研究方法论上的示范功能
陈兴良教授指出:判例刑法研究是刑法理论研究的一种新思路,它无论是对于提升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水平还是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都是应当充分予以肯定的。陈兴良教授认为,在从文本
刑法学到实践刑法学的转变过程中,判例刑法研究是一座必经的桥梁。从某种意义上说,判例刑法学是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刑法学的一个知识增长点。 陈兴良教授开创的判例刑法学研究,为我国刑法研究扩展了空间,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真正体现了刑法学作为部门法学的实用价值。从刑法哲学,经由规范刑法学,再到判例刑法学,可以清楚地勾划出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学术研究的轨迹。这条轨迹还将进一步延伸,这是时代对陈兴良教授的期许。
学术著作
主要著作
合著
合译
学术论文
中文论文
英文论文
日文论文
德文论文
论文集
社会任职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
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
学术之争
法学界,对行为
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方面的看法和理解,行为功利主义是根据行为自身所产生的效果的好坏,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而规则功利主义则根据遵守某种规则所带来的效果的好坏,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陈兴良教授与
张明楷教授在这方面的学术上有较大的分歧。
张明楷教授主张行为功利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规则功利主义将一般性规则看得比人的生命还重要,其结果只能是违背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他以偶然防卫为例,说明了
二元论的不合理性。为了更好的后果,可以放弃对日常准则的遵守。他认为,刑法绝对排斥对正当行为的处罚,评价行为正当与否,应当采取行为
功利主义,在法益冲突时,应当通过法益的衡量,行为正当与否与行为人应否受谴责不是同一问题,行为人对结果的故意与过失只是责任要素,不是违法要素。
而陈兴良教则是主张规则功利主义,陈兴良教授认为,一个法治的国家应该是规则功利主义,很难想象一个社会里如果没有规则,这个社会将陷入如何的混乱。陈兴良教授也赞同结果无价值论,但他认为这是基于规范判断与个别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关系问题。他强调,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首先要做形式判断,在违法性阶层,当然应该进行实质判断。因此,他更倾向于形式刑法观和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
荣誉奖项
作品荣誉
参考资料:
个人荣誉
参考资料:
人物评价
陈兴良始终引领我国
刑法学的发展,不断推动刑法学知识的转型。作为新中国第二代刑法学者的领军人物,陈兴良通过《
刑法研究》建构了一个完整且庞大的整体刑法学体系,为我国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北京大学副教授
江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