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士俊,男,
汉族,1960年3月出生,
建湖县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党校大学学历。曾任
江苏省扬州市政协副主席。
2018年12月29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倪士俊以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81.09-1984.07 江苏省公安专科学校内勤专业学习
1984.07-1990.03
邗江区公安局办公室办事员、副主任、主任
1990.03-1992.01 江县
施桥镇政府副镇长(挂职)(其间:1991.07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函授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
1992.01-1992.05 邗江县施桥镇党委副书记(挂职)
1992.05-1995.11 邗江县公安局副局长
1995.11-1997.03 邗江县施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7.03-1997.06 邗江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1997.06-1999.08
邗江区建委主任、县城镇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县建设区管委会副主任
1999.08-2000.11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选聘任)
2000.11-2001.06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2001.06-2004.01 扬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兼新城西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其间:2002.10-2002.11赴美
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培训班学习)
2004.01-2006.12 江都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12-2011.11 江都市委书记
2011.11-2012.06
扬州市江都区区委书记
2012.06-2017.02 扬州市政协副主席、江都区委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5月24日,据
江苏省纪委消息:江苏省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立案侦查
2017年8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双开
2017年9月,经江苏省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倪士俊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4月27日,
江苏省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副厅级)涉嫌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倪士俊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士俊,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士俊于2001年3月至2016年2月间,利用担任江苏省
邗江区建设委员会主任、
江都区市长、江都市委书记、江都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及单位在企业经营、承接工程、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税收返还、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江都市委书记的职权,违规以低于保护价的价格供应土地,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巨额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29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倪士俊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倪士俊利用担任扬州市原
邗江区建设委员会主任、江都市委原书记、副书记、人民政府市长、扬州市
江都区委原书记、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用地、项目推进、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0万余元。2007年至2011年期间,倪士俊利用担任江都市委书记的职权,违反相关文件规定,以低于最低保护价的价格向相关企业供应土地,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1204万余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士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滥用职权罪。鉴于倪士俊具有坦白、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赃款赃物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