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弗·埃尔斯沃思(1745年4月29日-1807年11月26日),
美国政治家、外交官和法官,出生于
康涅狄格州温莎市。他是
美国开国元勋之一,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起草者,康涅狄格州的美国参议员,美国第三任首席大法官。1796年3月8日,埃尔斯沃思被任命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直至1800年12月15日卸职。他在1807年逝世于康涅狄克州。
埃尔斯沃思曾就读于
新泽西州的
普林斯顿大学,并帮助创立了该校的美国党派哲学协会。1777年,他成为康涅狄格州
哈特福德县的州检察官,被选为
大陆会议的代表,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任职。他在18世纪80年代担任州法官,并被选为1787年
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的代表。埃尔斯沃思在促使
康涅狄格州在人口多的州和人口少的州之间达成妥协方面发挥了作用。他还担任了起草宪法第一稿的细节委员会,但他在签署文件之前离开了。
他的影响确保了康涅狄格州批准了宪法,他被选为康涅狄格的两名参议员之一,任期从1789年到1796年。他是的主要作者,该法案塑造了
美国联邦
司法体系,并建立了最高法院的权力,推翻了与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相悖的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埃尔斯沃斯是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重要参议院盟友,并与联邦党结盟。他领导参议院通过了汉密尔顿的法案,如1790年的和1791年的。他还帮助批准了《
美国权利法案》和《
杰伊条约》。
在参议院否决了
约翰·拉特利奇担任首席大法官的提名后,
乔治·华盛顿提名埃尔斯沃思担任此职。埃尔斯沃思得到参议院一致通过,他一直任职到1800年,但埃尔斯沃思法院很少处理有影响的案件。1799年至1800年,他同时担任
法国特使,签署了的《1800年公约》以结束
美法短暂冲突。
1775年起在哈德福德城持律师业,1777~1783年参与
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起草了关于国会两院中的代表人数的1787年「康乃狄克州折衷方案」(Connecticut Compromise)。1789年成为
康涅狄格州最早的两名
美国参议员之一,而且是参议员中公认的联邦党领袖,起草了1789年「联邦法院组织法」(Judiciary Act),建立了联邦法院制度。坚持认为联邦法院在行使其正常职能时,可以宣布议会立法因违背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无效。他是宪法前12条修正案(1789年经国会通过,其中10条关于《权利法案》的修正案经各州批准后于1791年12月生效)委员会报告的主要起草人,1796年3月4日被任命成为第三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在主持
康涅狄格州巡回法院期间,他在美国诉威廉斯案中(1799年)中裁决道:“一个美国公民未经政府同意不得自行流亡国外。”1800年底,因身体不适而退休。
约翰·马歇尔继承首席大法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