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人是指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受政府委托负责征收税费的个人或组织。在
法国封建时代,他们是受王室委托承包征收间接税的人;而在印度
莫卧儿帝国帝国时期,则形成了介于帝王、
总督、王公与村社农民之间的封建剥削阶层。
法国包税人自13世纪初开始出现,至16世纪时,由于国王需要筹集应对紧急情况的资金,因此实施了包税制。在这种制度下,王家司库会与一个或多个承包人签署协议,承包人预付税款给国库,获得王家税收权,随后向纳税人征收。到了16世纪末,包税权逐渐集中在少数包税人手中。最初,每种税都单独承包给不同的包税人。1681年,
路易十四的财政总监建立了包税总会,将每年约5600万利佛尔的各种间接税合并交由一群富商和金融家承包。1691年,包税人公司成立,专门负责管理征税事务。1726年,包税总会进行了重组,由财政总监及其代表签订为期六年的承包合同,其他包税人作为担保。随着
法国大革命的发生,包税制最终被废除。
在印度
莫卧儿帝国帝国时期,尤其是18世纪初期,随着帝国势力的衰弱,包税制度开始盛行。为了维持奢华的生活,封建主们不得不向高利贷者借款,而这些高利贷者则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对封建主领地上税务的控制权,并将其转化为世袭的权利。在印度的不同地区,这类世袭的包税人有着不同的称呼,在孟加拉被称为“柴明达尔”。除了从包税总额中抽取10%的佣金外,包税人还享有在其所辖区域内的1/20土地上征收田赋的权利,这部分土地实际上成为了他们的私人领地。他们有权向农民征收额外的税负,并且能够使用武力来惩罚农民,甚至侵占相邻封建主的土地以扩张自己的领土。当
印度成为
英国的殖民地后,1793年,英国
总督查尔斯·康沃利斯颁布了“土地经常整理法”,在孟加拉等地区推广固定的柴明达尔制。这一法律确认了包税区的土地属于柴明达尔所有,规定柴明达尔应向东印度公司支付当年实际地租收入的10/11,从而确立了一个固定的田赋额度。这项改革使得包税人转变为新的地主,而农民则丧失了土地继承权,变成包税人的佃户。